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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从“法莫如显”谈以前传下来司法的治理逻辑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4059字,读完约10分钟

蒋家棣

“法律的本质是实际运行”——19世纪德国着名法学家艾琳的话表明,将纸面上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现实管理性能是法治的真正信息。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这是事物在制定法律之前传达的共识。 在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中,挂在右相林九郎官邸的“法莫如显”一词蕴藏着同样的精神。 剧中,这个字的第一个作用可能是用讽刺林九郎玩弄权术(这句话是《韩非子难三》:《法莫如显,术不见》),但也真实地反映了中国古代人对法治的深刻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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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显”的司法含义

“法莫如显”意味着应该让人们清楚地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在中国古代,即使是航向相对的儒家和法家也没有明显的区别。 如果法家商鞅主张“圣王者不是贵义而是贵法,法必明,必行,已矣”,则必须“天下limin民皆知法者”。 儒家荀子也说:“百姓晓然皆知夫家境好,认为早上应该报答。 因为不擅长安静,所以受到酷刑后变得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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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莫如显”是立法问题,也是司法问题。 从初期的“悬法大象魏”、“铸件刑书”、“铸刑鼎”,到后来的“教法、以官为师”、律疏、律注,以及现代大规模的普法运动,都是为了让人们知道法律知识。 儒家两家强调,作为从中国传来的主流统治思想,特别要停止纷争。 法家慎子说:“兔子走在街上,百人追逐,贪婪的人有积蓄,人无一人,兔子未定分。 积兔满城,过了也无视,不是非欲兔,划分后,贱人不争。 荀子也认为“人生有欲,不要有欲,不要追求”。 求没有测量边界,就不能不争。 争是乱,乱是穷。 先王会使其乱变坏,所以要克制礼义,养活人的欲望,让人追求”。 在具体的实现方法中,前者只是强调“法治”,后者只是强调“礼法”,但最终是为了实现停止纷争的统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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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立法只能划定定量的问题,即权利边界,在整个社会中建立对别人行为的期待。 为了彻底达到防止纷争的目的,使这种期待成为现实,只有立法普法是不够的,需要严格的司法执行。 因此,古人强调“法者、宪令著在官方,惩罚在民心”(《韩非子定法》),并说“取决于世间不能受苦、不能进行的法律”(《盐铁论申韩》)。 怎样才能“民心必有”? 柳宗元在《断刑论》中说:“圣人是赏罚者,不是他,所以也是矫正者。 赏务速度后有忠告,惩罚速度后有处罚。 ”“法莫如显”的本意是通过司法活动,将纸面上的法律规定转变为人民生活中的法律规则,满足人民对法律治疗的需要,在人民心中建立对法律治疗的信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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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传入“法莫如显”的司法治理逻辑

东西是在制定法律之前传达的,虽然强调法律应该转换为管理性能,但是如何发挥司法的管理性能,即联邦保安表现出的价值追求,有明显的区别。

长期以来,我们使用“行政兼理司法”,概括和批评以前传入司法的事情。 这个论断其实没有自觉地陷入了西方模式优越论的思想束缚,但没有深入研究以前传达的司法在国家管理中的价值追求、功能定位和西方司法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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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以民为本一直是主流的管理思想。 其中荀子的“舟水”论深受历代之重。 但儒家的民本观本质上是国家责任观,认为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增进人民的福利。 除了“舟水”论,孔子弟子子夏的“鱼水”论更直观地证明了人民的根本地位,说:“鱼失水就死,水失鱼还成水。” 孔子进一步在“盂水”论中强调国家对人民的诱惑、教养责任,“你,盂也是。 民啊,水啊盂方是水方,盂圆是水圆。 ”因此荀子说:“天上的生民,不是为了你。 天立君以为民也是。 因此,老百姓建国了,而不是你的王子。 列官职,差爵禄,不是尊医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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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治疗监狱诉讼,和推进教化、农桑建议等其他工作一样,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形式,都是为了养活民教民,没有本质区别。 比如唐代的刺史“每岁一巡属县,看风俗,问百年,录囚犯,领遗孀,读丁口,知道人们的痛苦”。 奉行“掌风化,抚字黎乌,抚敦四人之业,崇尚五土之利,赡养寡妇,照顾孤贫,审查冤罪,监禁不当指控,知道民之苦”(《旧唐书》卷四十八《职官三》)。 可以看出刺史、县令行使的司法权与其他权力没有本质区别,为“了解民的痛苦”的最终目标服务。 另外,明代的知府“掌握一府之政宣传风化,平定监狱诉讼,对养民起着作用”(《明史职官四》)。 可以看出平狱诉讼和宣风化、均活化一样,最终是为了“培育农民”。 因此,司法和行政一样,是贯彻民本思想、管理社会、实现和谐的具体方法。 司法和行政工作本身也在融合。 因为治理监狱诉讼的过程是推进教化的过程。 说服诉讼是为了防止人民为了争夺利益而荒废本职工作。 所以,两者的领域不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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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政权来说,治理监狱诉讼是实施社会管理的主要方法,大多不是行政和司法,而是司法和行政。 根据《新唐书》,县令说“掌握风化,察冤,听监狱诉讼”。 此外,南宋真德秀就任长沙长官时,属官曾为民赴十害(断绝监狱不公正、听取诉讼、延长监狱系、残酷拷问、泛滥传唤、招商公告发表、反复催债、科罚取财、纵吏乡村、廉价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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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方的司法功能,已故的横祥瑞教授说:“政府在法律上判决承担的责任,执行刑法。 对裁定民事纠纷、海事纠纷、商业纠纷的行政行为(美国也包括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总的来说,西方各国司法的首要功能是处理争端和制约权力。 进一步分解可以发现这两种功能有共同的目的。 维护个人权利,防止来自其他人,特别是国家的侵犯。 因此,横祥瑞指出“西方司法制度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专横权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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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个司法以前传递给国家管理系统的定位,我们发现明显不同:第一,前者强调国家责任,后者提倡个人权利。 前者认为司法和其他职能一样,是为了培养人民,维持民生。 后者认为国家是必要的邪恶,司法是个人对抗国家的手段。 美国宪法制定者之一的麦迪逊也问道:“如果政府本身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那会是什么呢?” 第二,前者讲究“治”,后者讲究“制”。 前者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基础上,将国家管理分为“治民”和“治官”两个层次,强调了“明治职员不治民”。 司法只承担牧民的责任,权力制约由其他公司专门负责。 后者以性恶论为基调,认为“野心必须以野心对抗”,为了强调个人权利,赋予司法权力制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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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至今流传下来的司法表现出以民为本的国家责任观。 在这一特征的影响下,决定司法是否需要与其他功能分离首先是两个因素。 一是事务的繁杂。 但是,在中国古代,国家权力对社会生活的干预非常有限,基础管理呈现出有限的官治与乡村、民自治的结合。 基层政权只设置到县级,只有配备主官和少量的佐官,才能应对治理的诉讼。 因为这在州县一级没有出现专门司法机关,所以要么由主官配备司法佐官,要么由主官亲自聘请刑名幕僚。 反而在省级和中央设立了专门的司法机关。 因此,从古典的记载可以看出古代州的县官的第一份工作是司法形象。 二是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 在民本思想指导下传达的以前的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说明在法律的根源上是礼主刑辅。 过去我们以前传达的法律之所以形成了以刑为主的刻板印象,是因为忽视了古今法的意义差异。 古人说的法,首先指刑法。 按照今天法的意思,礼也可以进入古代法的根源。 唐人说:“仁义,理之书也刑罚,理之末也。 讲道理有惩罚,还有鞭子来执行御,人都服从,没有实施惩罚。 马只要尽可能做,鞭策也没用。 由此,惩罚没有道理,很明显”(《贞观政要论公平第十六》)。 可见中国古代的统治模式不能以刑为主,只能以礼为主。 法律儒家化后,礼又成了法的灵魂存在。 在以儒家经义为取士标准的大环境中,各级官员无论是否直接参与监狱诉讼,大部分都是精通礼义的专家。 这就像要求我们今天的所有公务员精通法律,淡化了司法官对专业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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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流传的“法莫如显”司法治国的实现途径

如上所述,“法莫如显”是法家语,其实是司法的通常法则。 在儒家正统思想下,司法官不仅要发表刑法,还要发表更广泛意义上的法律规范——礼,追求核心价值是民本。 因此,以前传达的司法总是以“无诉讼”和“无刑”的大治状态为终极目标(实践中有一部分异化为国家管理中的“重刑主义”和“讨厌诉讼”、“抑制诉讼”的现象)。 这意味着以前传来的司法在运行上表现出被动的特征(所谓不忽视),但在理念上必须积极参与和主导社会治理。 为了实现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古人非常重视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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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追求法理和人情的统一。 南宋胡石壁说:“法意、人情实为一体。 徇私舞弊是不能遵守法律的,也不能付出人情。 两者之间进行权衡,上不违背法律,下不付出人情,就可以通行无阻。 ”遵守法律,服从人情,统一为以民为本的礼貌要求。 另一方面,“因为国家,布大信在天下”(《贞观政要论公平第十六》)的法,本身就是礼制的组成部分,“礼以服从人心为本”(《荀子大概》)。 另一方面,人情的本质是顺应民心,所谓的“上圣不务治民事而务治民心”(潜夫论德化篇),从根本上追求实现社会统治。 因为,越是困难的事件,要求情法并存,就越是从礼义中要求统一。 清代的名幕汪辉祖说:“如果遇到困难的事件,有人必须引用才能斩断,必须读书。” 世代的司法官以实现这样的统一为崇高的价值追求。 我们今天提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行业的具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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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司法中教书。 司法强调符合人心,不是迎合民众,不能浪费审判。 要说服司法发挥人民、改变风俗的功能,促进公序良俗的形成。 这是“尚书大禹谟”所说的“五刑分明,弼五教”实现了“刑期无刑,民协中”的目标。 真德秀也说:“听诉讼时,特别应该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 目的是用司法推进教化,以最小的价格取得最大的管理效果。 能做到这一点的,受到后世的称赞。 像古人盛赞子产治郑那样“刑二人,杀一人,不拾路,民无冤罪心”(《盐铁论周秦第五十七》)。 就像《后汉书循吏列传》中刊登的刘矩事迹一样,“人们争讼,矩总是被引在前面,受过耳朵训练,觉得愤怒是可以忍受的,县官进不去的,想得更多了。 诉讼人感觉到了,辄各去罢工了。 那条路上有拾遗者,都在找它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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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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