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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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记者蒲晓磊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如磐石般坚定——党的十九大报告要评估反腐败形势,确定目标。
关于争取胜利的做法,十九大报告同样提到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最近,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步伐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11月7日下午,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征求社会公开意见。 草案共10章67条,确定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复印件。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法治轨道上深化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监察法的发表很重要
“反腐败国家立法工作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的全球,反复处罚与预防相结合,为国家反腐败事业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还为全社会特别是国家职工确立了更明确的权力腐败、违法犯罪的法律标准和行为界限,反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显说。
实现依法治国和规则治党的统一
十九大报告的“赢得压倒性胜利的决心”的背后,支撑着一系列的数据。
十八大以来,中央立案审查省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名,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名,中央纪委委员9名。 处置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多人,基层党员干部27.8万人,形成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党心民心振奋,党风政风新。
彭新林关于全面严格治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报告了许多新论点新措施的新要求,特别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部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把试点事业推广到全国,国家监察法
“通过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分责任和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权限。 这表明反腐败斗争越来越多依赖制度、依赖纪律、依赖法律,这将使我国反腐败斗争深入快速发展,继续巩固党的政权政治基础。 ”。 彭新林说。
在党的十九大信息中心举行的首次记者招待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杨晓渡指出,按照反复规则治党,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制度笼子越来越牢固。
“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根本遵守党章,在实践探索之前,总结凝练后,共修订发表90余份党内法规,协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依法治国和服从规则 今天中国的反腐败,依赖制度,依赖纪律,依赖法律的程度大幅度提高。 ”杨晓渡说。
张文显认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要使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特征相辅相成,把反腐败执行纪和反腐败执法在基准上、程序上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更好地结合起来,违反国法和党规
“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目的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的统一。 条件成熟时,想把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复印件上升到国家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反腐败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反对腐败。 通过这样的方法,反腐败事业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考验。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立法确定和规定留置措施
十九大报告说,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以留置取代“两规则”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监察法的立法意义是用立法的方法赋予各级监察委员会相应的职责权限,确定其职能,给予相应的调查手段和调查措施。
“监察委员会将来的履行功能不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行使搜查功能,而是需要按照过去的行政监察法行使通常意义上的调查功能,而是比较全面的调查权,因此给予了比较有效地履行功能的措施和手段, ”马怀德说。
彭新林观察到,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留置代替了“两规”措施,已经在试验地区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今年1月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共留置了183人,其中北京市留置了43人,山西省留置了42人,浙江省留置了98人。
“案件处理表明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正在积极可靠地推进,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案件联络机制正在初步建设,试点地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效果。 》彭新林认为,报告中提出的留置替代“两规”措施是基于监察体制改革试验的先行方法,由于有这一阶段性效果,在全国推广是有操作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11月4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在全国各地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决定。
怀德认为,使用留置措施代替“两规”意味着留置的批准权限被确定,留置措施的期限明确,留置的条件也更明确。 今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对象是谁,留置的具体方法等必须由立法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监察法案决定了留置的状况、留置时间等。
“没有行贿土壤,就没有行贿土壤”
十九大报告反复提出接受贿赂一起查。
彭新林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新检查受贿、轻视受贿”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确实是多方面的,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和认知观念方面的原因。
“在刑法修正案(9)公布之前,如果在贿赂人被追诉之前亲自说明贿赂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如果金额少,就免除处罚。 许多人利用这个条款,四处逃窜,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整体效果。 ”。 彭新林说。
彭新林比较了实践中存在的“沉重打击受贿、轻微打击贿赂”的突出问题,为了提高对受贿罪的处罚力度,从源头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刑法修正案(9)重要调整了受贿罪的广泛处罚条件和幅度,进行受贿
在十九大“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代表的集体采访记者招待会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宋鱼水表示:“十九大报告已经提交,反复接受贿赂进行了一起调查。 我们觉得这个社会没有受贿的土壤,就没有受贿的土壤,所以十九大报告建议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 我国反腐败不仅是反对的问题,也包括教育的问题,是建设整个廉洁的法治环境的问题。 ”。
“在党的报告中,贿赂和受贿达到同样的高度,反复受贿一起调查还是第一次。 这些重要论述清楚地勾勒了我国反腐败支持廉的整体构想和腐败治理的方针为我们更科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指明了前进方向。 ”。 彭新林认为,十九大报告的这一提法表明了对腐败的决心。
彭新林表示,报告要重视科学更有效地管理腐败,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净化政治生态环境。 实际上,只有重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才能发挥锅底工资的作用,更巩固反腐败成果,逐步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彭新林认为,反复受贿,把受贿和受贿放在同样重要的位置,同等对待,具有非常积极和重大的意义,从源头清除引起受贿现象的温床,降低腐败犯罪发生的概率,统一推进反腐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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