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网约车非法经营行为的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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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租车和网络融合迅速发展的新经营模式,网络约车使人们的生活非常便利,创造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但是,各种非法运营行为也在繁殖,对乘客的人身安全、合法权益、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威胁。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网络约车平台和驾驶员的合法经营资格问题,其核心是网络约车平台或驾驶员没有取得合法的工作资格、经营许可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其违规运营行为在法律上如何 实际上,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受到行政处罚,还可能因《刑法》的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网络约车的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至少要观察两个问题。
严格掌握入罪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225条第4款的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个驾驶条款弥补了法律的延误,对网络汽车等新型经济形式中的相关问题具有含蓄功能。 但是,不能为了条文的抽象性随便扩大适用范围,必须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严格掌握犯罪标准,致力于明确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的界限。
一是总体上把罪刑法大致尺度化,正确定义网络约车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入罪,不要迅速发展这种新的经济形式的生存。 要认真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明确罪量刑,不要浪费。 关于网络约车未经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以私家车乘车名义开展网络预约运营等非法行为,能否认定为“严重扰乱其他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得超出其文意范围 另外,网络约车的运营管理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为了提高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必须完善相关的补充性规范。
二是应该根据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点,综合评价网络约车违规运营行为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网络约车平台或司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而不是旅游出租车服务。 另外,《刑法》需要介入的应该是网络约车平台或者驾驶者违反国家规定的网络约车经营服务。 如果是家族和家族之间的顺风车互助和私家车拼车活动,就不应该在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内。 另外,网络平台和驾驶员的非法经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其中,“扰乱市场秩序”明确了受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严重”为非法经营罪和非犯罪的区别划定了界限。 这意味着,对于网络合同平台和驾驶者的违反运营行为,即使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只要没有达到“严重”的水平,就不是非法经营罪恶论。 关于“严重”的内涵,一般需要结合经营金额大小、行为频率、结果轻重、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约车的运营基于网络技术,与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驾驶员、乘客等多种关系的新经营模式相关,其非法经营情节是否严重的认定只是经营额和行为次数
三是应该通过法律,正当正确地具体化抽象规定,适用网络约车运营的法律。 构成《刑法》第225条前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分别是不允许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的情况。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说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根据上述条款的解体,非法经营罪应该是侵犯国家专利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一是扰乱市场准入秩序,网络约车的各种非法运营行为在行政机关的调查打击范围内,但并非都可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线提供服务车辆和在线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时,或者在线提供服务驾驶者和在线提供服务驾驶者不一致时,或者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和不执行投诉通报制度时。
“违反国家规定”的正确评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约车的非法经营行为只有“违反国家规定”,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是网络合同车非法经营案件中有关结构罪的核心标准之一,必须按照《刑法》严格限制其范围。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颁发的决定和命令”。 这里《国家规定》的具体内涵和外延,必须根据《宪法》《立法法》中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权限、运行方法的规定明确。 关于“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必须由国务院决定,一般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编制文件的形式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签发的文件,满足以下条件时,应视为《刑法》的“国家规定”: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或者与相关行政法规不抵触。 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的讨论通过或经国务院批准。 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表。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属于《国家规定》,不能直接成为评价相关网约车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标准。
我国现行关于网络约车管制的立法还不完全, 在国家一级由《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车司机资格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和《网上预约出租车监督管理新闻互动平台运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范文件构成 北京、上海、深圳等对比网约车发布的《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同样不能成为追究网约车非法经营行为刑事责任的入罪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规定的相关条款大致是抽象的,可能包括网络合同车的违反经营行为。 例如,《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务院对应保存的行政审查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目录第112项,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旅客运输资格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这些规定是《国家规定》,但规定尚不确定,能否据此将包括违反网络约车经营行为在内的相关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调整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网络约车的非法经营方案中,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应根据要求,“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分阶段指示最高人民法院。
(阴建峰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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