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分类及救济
本篇文章2228字,读完约6分钟
在执行中,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经常提出各种异议。 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提出的异议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异议不被支持时的救济路径的选择。 正确区分正在执行的各种异议的性质是正确应用救济过程的关键。
一、执行异议的分类
纵观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执行异议的相关规定,认为执行中的异议可以大致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实体异议两种。 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在措施、程序或其他方面违反或不恰当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相关权益受到侵害,要求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撤销或纠正的救济制度 执行实体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实体权利,实体权利受到了损害,要求执行法院或上级法院撤销或纠正的救济制度。
两者方面的点不同。 执行行为的异议强调执行行为的违法性或不当性。 一般是基于程序权利或其他非实体权利被损害而提出的,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根据实体权利被损害而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相关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为刑事审判相关财产 执行实体的异议强调执行行为对实体权利的侵犯。 两者的区别在于法院侵犯的非实体权利还是实体权利。
也可以根据各种标准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执行实体的异议进行分类。 根据异议主体,执行行为的异议可以分为当事人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利益相关者执行行为的异议。 根据异议的几个事项,可以将执行行为的异议分为执行措施的异议(参照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第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执行程序异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7条第1款、《最高人民审判 特定程序中外人的异议(参照刑事审判相关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14条)、其他执行行为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起草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相关被执行人申请不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件的异议)等。 根据异议主体,执行实体的异议可以分为当事人执行的实体的异议和外人执行的实体的异议。 根据异议的几个事项,执行实体的异议包括参与分配案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是民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特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异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没收、没收、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民诉法说明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
二、参与分配过程中的异议分类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至五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执行 通过上述规定,在参加分配过程中执行的法院的执行行为包括:参加分配资格的认定、参加分配顺序的明确、参加分配债权额的明确、参加分配比率的明确、分配份额的明确、参加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方案的修正、权利的告知、以及
根据上述执行行为的性质,可以将其分类如下。 一类群体是程序性事项,如参加分配资格的认定、参加分配方案的送达、异议的通知、权利的告知、金的提取等。 一类群体是实体的几个事项,如明确参加分配顺序、明确参加分配债权额、明确参加分配比率、明确分配份额、修改方案。 根据上述参与分配过程中执行行为的分类,参与分配中的异议主要包括执行过程的异议和执行实体的异议。
三、参与分配未经批准的救济途径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对民诉法实行解释第二十六条的吸收。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考虑,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的“执行法院根据异议人的意见审查修正分配方案后分配”是“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联系规定,与该条有关的异议中的一些 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负责人回答民诉执法说明记者的问题得到了印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执行法院制定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分配方案存在明确的债权及其金额多寡、受益顺序问题的情况下,用什么方法处理问题是合理的,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这些问题都被认为与实体争论有关,所以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处理。 ”。 从这个答案的复印件可以看出,民诉执法解释将能够提出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的异议限定在实体异议上。
这也得到一些高院的呼吁,江苏高院在《异议执行及异议执行的索赔案件审理指南(1)》的第10条中,表示:“债权人、被执行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民诉法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分配案异议。 江苏高院在其《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加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中进一步规定,分配法院主持参加分配申请的审查后,不符合参加分配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得参加分配和其理由,民事诉讼法 对于参与分配过程的实体异议,法律创设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款草案的外人执行异议的救济路径。
执行法院不是审查参与分配程序的实体异议,只是通知没有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异议,如果有反对意见,异议人作为反对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作为被告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分配方案的异议申诉 但是,法律对参加分配程序中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本文字例相关的参加分配资格异议没有创设新的救济途径,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即执行法院审查和裁定异议。 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异议者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复议。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标题:热点:参与分配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分类及救济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19/28426.html
上一篇:热点:善意文明,让执行更有温度
下一篇:热点:法警助力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