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让“信用审批”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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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深圳市人社局发布了《政务服务信用承诺管理办法》,在全市率先推进了“信用审批”的新模式。 “信用审查”可以降低申请人的工作门槛,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申请人更快获得某种资质,从事某种活动,进一步激发社会活力,优化政务环境、经营者环境。
“信用审查”的适用几乎没有泛化,而是具有范围选择性和局限性,即面向信用好的申请人和风险控制的业务的几个事项,由此,部分审查风险被排除在源头之外。 另外,“信用审查”的条件也保留审查许可,事件后的监督管理审计也及时排除不能满足条件的审查许可,从而可以进一步抑制审查许可的风险,保障审查许可的规范性、认真性。
在放管服改革中,许多审批中说明的几个事项被承诺制取代,解放了积极的社会效果。 “信用审查”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都符合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是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另外,在“信用批准”模式下,有关部门不能拘泥于事前的“门卫式”批准,必须重视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必须将静态纸面批准监督管理转变为动态的过程监督管理。 这种审查监督管理模式的变更更符合科学监督管理的规则,有助于提高监督管理的质量。
当然,“信用批准”的关键是向申请人承诺检查一些事项,相关部门不能降低批准或失去批准。 一定要健全案件中的事后检查机制,完全检查检查规则和标准,得到批准后,积极履行检查监督责任,确保申请人按约定补充,不能进行比较。
随着征信机制的日益完善和成熟,信用因素在各种市场活动、社会活动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信用审批”具有越来越大的快速发展空间,各种社会主体、审批监督管理部门对“信用审批”的诉求 我们期待着在更广的地区,比较越来越多的社会主体、审查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的几个事项,可以看到“信用审查认可”的身影,可以释放“信用审查认可”的便利和经济性。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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