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筛查与运用
本篇文章2427字,读完约6分钟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可以让检察机关发现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新闻的总称。 线索质量的高低、录用价值的大小关系到整个事件的调查和质量。 大数据时代特有的新闻关联性和结构数据模型,一旦启动公益诉讼检察事业就进入了“线索爆炸”的时代。 对于庞大的数据和新闻,检察机关如何识别、凝结和有效利用有价值的线索是值得考虑的。
正确判断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价值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筛选、筛选本质上是公益诉讼调查活动与案件信息新闻事业并行的综合判断事业。 结合事件实践,判断几个事项可以分解为违法可能性、调查性、监督价值三个方面。
(一)违法的可能性
检察机关从举报、控告、媒体披露等渠道得到线索后,必须首先评价线索中反映的违法行为或事件是否有可能发生,判断可信度。 然后根据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构成要件,判断公益损害的可能性。 这需要检察机关对行为事务相关领域的背景、社会背景、违法行为的犯罪优势、规则、表现形式等进行综合评价。 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知识的专家。
(二)调查可能性
通常,线索的调查性可以总结成有无调查对象、有无调查对象。 有没有调查馀地的事实有不能调查的条件。
是否有调查对象是公益诉讼调查取证的起点,也是难点,特别是行政公益诉讼,相关行业的专业性强,敏感复杂,社会关心高,需要充分理解涉案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法律依据。 现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划分存在很多交叉,很难明确被监督对象。 可以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机关的三定案、权力清单、以及行政机关的职权、关于机关设置的文件等明确的责任主体。
是否调查事实调查事实需要从公益诉讼的客观行为来把握。 根据事件的不同违法行为也不同,等待证据的事实也不同,总结一下,首先是发现行为中的“异常性”。 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理解相关领域的显性规则和隐性方法,考察“表面现象”“正常现象”,绕过这些表面上的东西,发掘背后的真相。
是否有调查条件公益本身的多与杂和损害的结果,由于因果关系认定的专业性,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需要很多专业的理论和技术支持。 越深入的调查活动,要求的专业技术越多。 检察机关在明确调查对象和调查事实后,有必要对有无调查条件进行点分解,必要时可以咨询相关行业的专家。
(三)监督价值评价
监督价值评价是事件经验积累的过程。 常见价值大、成案率高的几种线索是证据型线索。 这种线索通常由基础事实确定,侵权主体、违法行为等主要组成部分明确,核心证据固定,线索价值大,成案率高。 多由公安、环境保护执法机关移送或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在案件中发现。 现象线索这种线索多来源于信息热点和大众通报,体现了具体领域的习性和通行方法,指具体的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 例如,很多检察机关对情报报道的二次供水问题进行了比较调查。 隐匿性线索此类线索多与要点领域、系统、行业职务犯罪线索相关,往往知情同意狭窄,难以被察觉,可信度高。
另外,时间的长短也往往是关系到事件线索监督价值的重要因素。 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在民事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公益保护和公益保护的目的不同,实务中很少涉及公益诉讼的时效问题。 但是,对于大幅度超过以前传达的诉讼时效的事件,不仅社会影响逐渐变小,调查的难易度也很高,即使提起诉讼,在歧视性认知上也可能得不到比较有效的支持,事件的效果不好,这样的线索还没有多少。 对行政相对人存在的行政公益诉讼来说,法定时效和期限不仅是评价公益被侵害的客观标准,也是评价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务的重要因素。 因此,评价线索价值时必须考虑公益保护的时间长度。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分类运用初探
线索判断的意义是比较有效地利用。 线索满足上述条件后,根据线索表现形态,可以将线索分为表象型、合法型、怀疑型三种来运用。
(1)表象型
发黑的水体、裸露的施工区域、腐败变质的食品……这些是直观的、肉眼可见的公益损伤状况。 现在很多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都来源于表象型线索。 对于这样明显的线索,如何深入事件的成因很重要。 从“现有现象”的经过开始,可以继续收集“现有现象”的疑点、异常、不合理之处,继续关注细节,找到线索的深度。 例如,检察机关通过巡逻发现开采破坏了山体,没有按要求施工,调查采矿公司的许可资格、环境管理恢复保证金缴纳、行政处罚情况等,根据损害调查行政机关的职务状况。 在调查表象类线索时,要点是通过现象看本质,明确损害发生的客观原因,确定问题,进行对症治疗。
(二)合法型
合法线索目前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行业很多,多为行政公益诉讼。 在这些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很多,但依然存在法律盲点和实施细则不足的灰色地区。 因此,表面程序可能是合法的,实质上是违法的。 出现稳定的好处共同体和好处链,有时会损害国家的好处和社会公共的好处。 比较这种状况时,重要的是将“表面程序合法”的运行及其背后的秘密、违法性的运行视为明暗的“两种链”,或“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以调查“无形之手”作为事件的突破口。 这种“表面程序合法”型线索的发现、处理可能与职务犯罪调查、职权行驶轨迹整理、领域不成文惯例的探究等复制有关,必须与审计、公安、监察等部门合作。 重视新线索的触摸检索和重新审视旧方案的深度发掘,强调关于线索的考察,善于从事实发生的原因、手段、目的开始,发现线索与线索之间的串并联关系、隐藏在线索背后的普遍性、现象型问题。
(3)怀疑型
公益诉讼案件行业专业性强,在案件过程中经常被认为是主观问题,但由于无法掌握领域规范,违法事实还不清楚,是否有损害公益的情况还不清楚。 关于此类事件的线索,通常需要全面整理相关线索相关的人员、事情及其他相关复印件、对象等,大胆假设,突破要点,重点推敲行为的违法性。 “怀疑型”的线索需要调查几个事项,往往需要周密详细的调查计划,对办事员的业务能力、事务经验的要求很高。
(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卢彦汝)
标题:热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筛查与运用 地址:http://www.leixj.com/gy/2021/0119/282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