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非法采砂案遇难题 检察机关开展专家辅助从业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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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萍代表(右二)在当地提取沙样
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是如何认定的? 是山东省无棣县检察院就非法采砂事件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时面临的课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副总技术人员印萍以专家身份辅助案件,帮助检察官突破案件瓶颈。
年7月初,胡某等人在渤海滨州港海域用高频收音机联系买家,等待8140.11吨海沙交易时被海警没收。 胡某经过审查,在海砂开采海域没有取得票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辽宁省绥中县“三岗”附近的海域非法开采海砂后,运往滨州港附近出售赃物。
非法盗掘海沙不仅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影响岸基的稳定性,而且导致海洋自然资源的大量流失,未充分净化,将氯离子含量超标的海沙用于建筑领域,对人民的生命安全有重大风险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棣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的同时,还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造成的损失既包括海砂资源本身的价值也包括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关于损害赔偿的金额计算成为事件的瓶颈。
年4月22日,印萍代表率领专家学者,在当地抽取砂样,在事件处理中开展专家辅助业务,探讨了事件攻防突破方向、损失鉴定方法、生态修复展开方法等问题,为事件处理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
在合法开采的前提下,不同材质的海沙价格大幅度出入。 根据专业的成分分解,涉案细砂是高质量的海砂砾石矿产资源,鉴定判断后的涉案海砂价值为65.12万元,而刑事涉案海砂价值认证部门的判断价值为25.23万元,其证书上由于专业化研究的限制,价格认定只能作为刑事案件 目前没有一体鉴定环境损害和资源损失的机构,无棣县检察院将就此案的资源损失和环境损失委托青岛和北京两个鉴定机构鉴定判断。
在案件委托鉴定判断过程中,案件检察官不仅向当地海洋渔业部门进行了专业咨询,还向江苏、辽宁、青岛等多个检察机关问路。 多次通过辽宁省绥中县检察院,就盗掘海沙的实际发生地渔业部门、自然资源局、海警局和事件疑点发表信息,异地采购相关海域价值功能等证据,使鉴定判断工作顺利开展。 案件检察官还前往北京、济南、青岛等地,调查涉案船只,在当地对渔业执法船进行取证,向渔民拿出证词,与专家、学者交流案件。 据判断,该事件海沙资源损失65.12万元,生态环境损失11.99万元。
非法盗窃海沙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损害是不可逆的,也没有人为完全修复的可能性,但胡某特别想用自己的方法补偿。 胡某非法采砂、销售赃物的海域在渤海海域,保护赃物的渤海辽宁海域和保护赃物的渤海山东海域都是海洋大环境的保护。
无棣县检察院经过研究,提出了异地替代修复方案。 6月5日,无棣县检察院以涉嫌胡某非法采矿罪,依法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并提出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要求胡某用增殖、放流等替代方法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如不采取修复措施,依法赔偿矿产资源和海洋生态损失51.88万元。
6月8日,世界海洋日,胡某在渤海无棣县境内大口河渔港码头自行采用异地增殖放流的替代方法修复受损的海洋资源环境,根据检察机关起诉额全额放流半滑舌鳎26万余尾。 印萍代表对这种增殖放流的异地替代性修复方法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是全国有代表性的应该宣传的事件。
最近,法院在非法采矿罪一审中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款1万元。 命令胡某缴纳海洋资源环境修复费,鉴定费共计58.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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