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立足“和解”内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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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是指和好、不争的意思,行政检察实践中的促进和解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听证、解释说明理由、心理疏导等方法,消除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分歧,就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归属或义务达成协议,行政 促进和解自古以来就流传于中国,迄今为止一直是由政府提倡的,也为现在的检察事业注入了源头活水。 现在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包括行政纷争在内的各种纷争数量持续上升,检察机关促进和解有效解决行政纷争,妥善解决行政纷争,减轻行政相对人的诉讼疲劳,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处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建议、诱惑、促进和解没有规定,但可以参照适用《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规定。 因此,在行政诉讼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提案、诱惑、促进和解(统称促进和解)事业。
探索和解的范围。 一是行政机关对促使和解的事件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以前从行政法的观点来看,有“不能处分公权力”“行政意志优于私人意志”的报道。 但是,实际上公权力并不是绝对不能处分,可以依法使行政和协议行政共存。 有关文件确定了“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依法调解。 》最新的行政法立法承认“协商行政”,对可以协商的行政行为施加一定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实践中依法调解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协议等案件,促进和解。 二是以合法、自主为前提。 行政机关和行政对方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在检察机关组织下自行就行政纠纷进行协商,不得存在欺诈、胁迫、乘客危险等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不能以一方面的特征使和解方案同意,也不能使提供情报者的 检察机关需要“基于事实,以法律为基准”,必须多次遵守法律基础,查明是非。 在促进和解的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是不合理的,但在发现行政机关没有满足基础的情况下,决不能是“和泥”,而是混淆黑白,大体上不能放弃。 必须坚决监督。 三是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促使和解处理是行政机关和行政对方双方的好处,无论第三者的好处如何,都必须随便给第三者增加负担,不能损害社会公共的好处。
把握促使介入和解的时机。 行政诉讼中的促进和解通常分为投诉前和解、投诉中和解、投诉后和解。 一是申诉前和解和申诉中和解。 关于检察机关能否在行政复议阶段和法院审判阶段探索促进和解的问题,由于法律规定不确定,检察机关建议遵守检察权的边界,遵守“有限监督”的大体,不要轻易介入此类案件的和解。 诉讼前,即使被邀请诉讼中和解,检察机关也必须由专业的法律服务、复议机关和法院共同促进矛盾解决。 二是申诉和解。 行政诉讼判决后的生效审判监督、审判员的违法监督和行政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定监督范围。 检察机关虽然法院驳回了起诉,但行政相对人的需求是合法合理的,法院审判错误引起的行政争议没有实质性解决,集中于行政行为错误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受损等事件,积极负责,积极组织调解
审判促使和解风险判断。 由于行政对方申请行政检察监督的案件大多是很难的案件,检察官在案件时认真执行司法案件的风险判断和警告机制,逐案评价,对可能引起社会稳定风险的案件进行分解研究判断、论证判断, 关于人数多、有可能引起集体事情等重大风险的事件,立即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得到多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处理矛盾,预防重大社会风险的发生。
实质性解决争议,促进和解。 一是使用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公开听证,向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充分表达需求,深入接触,消除分歧,消除不满,提供达成谅解的平台,在听证中促进双方和解。 二是做心理疏导。 申请监督的行政对象往往因为多年的诉讼和信访,心理怨恨沉重,有时感情激动,检察机关充分理解行政对象的不满和困难,做阶段性递归和长时间的心理疏导工作,给行政对象充分司法关怀,检察温度 三是勾结释法。 检察官在促进和解中及时、自主地使用案件释法,质疑和回答与行政争议相关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相关的司法政策等,说明并证明和解方案的利弊得失,以法律为依据,使用理服人、感情人,确保双方的一致 另外,检察官要有公平公正的角度,以适度参加为大致内容,不要成为行政机关、行政相对者方面的代言人,不能代替其中一方作出最终决定。
此外,继续跟进,监督和解协议的落地。 行政机关和行政对方要遵守诚实信用,大体遵守约定。 行政机关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事业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改善事业的检察建议。 被提案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修改或修改的,检察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提案业务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检察的决定,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被提案机关、行政主管部。 满足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行政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向征信机关通报情况,将不交易的行政对方列入失信负责人名单,承担相应的结果。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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