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让刑法惩戒与矫治“熊孩子”比较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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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能管理,监护人不能管理,学校不能管理的现状,对纠正罪恶的“熊孩子”的行为,安慰受害者都没有效果,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高。
10月17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 到目前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表示,保护未成年人计划“双脚行走”:另一方面,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特殊手续,个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另一方面,统一考虑刑法修改和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在完全专业矫正教育方面有联系。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特别是,许多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情节极差,令人感到寒冷和栗子。 但是,“小恶魔”由于年龄未满16岁或未满14岁,因此无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这种“放任不管”的方法显然无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根据现行刑法,未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低龄身份相当于施暴者的擅自行动、欺负他人、干坏事的“护身符”。 无论多么嚣张,也不能经历无视规则、随便作恶的任何结果,无法确立对法律的恐惧意识。 这样只会让未成年人更害怕,很难管教。
据报道,在“湖南沈江弁母事件”中,12岁的少年斩首母亲后,一度被直接释放,一点也不悔改。 “我杀的不是别人。 杀的是妈妈。 学校怎么可能不让我去学校呢? ”辽宁大连未满14岁的蔡某用7刀刺死了10岁女孩,直接进入尸体遗弃场,qq小组也向学生直播了现场经过,没有悔改。
法律不能管理,监护人不能管理,学校不能管理的现状,对纠正罪恶的“熊孩子”的行为,安慰受害者都没有效果,不利于民众安全感的提高。 据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发生后,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能上原来的学校,引起了学生家长的共同抵抗。
因此,不能“放任不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特定情况下,经过特别程序个别降低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法,体现了有关部门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管教“小恶魔”的决心。 特别是如果能让犯极端坏事、造成严重危害的“小恶魔”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能安抚受害者,安慰世道的人心,提高公众的安全感。
当然,对低龄犯罪未成年人来说不能“放任不管”,但“放任不管”不一定是好办法。 除了极端的恶性犯罪之外,请把它送到工读学校进行专业矫正,让它受到行为矫正、心理干预和适当的惩戒,不要到处发生灾害。 否则,不使用青红皂白就入狱,不仅无助于未成年人的重生,还可能引起“交叉感染”,成为越来越坏的毛病。
也就是说,“双脚行走”是指用刑法手段惩罚“小恶魔”,调整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联系,在工读学校矫正“熊孩子”。 实现教育、保护、惩戒的有机结合,协调合作。 不要放任极端干坏事的人,也不要抛弃知道错误而改正的人。 这才是真正对未成年人的未来负责,对受害者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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