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个体可推荐保护对象 拟设立保护责任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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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启动
个体可以建议在保护对象上设置保护责任人制度
正义网络新闻(见习记者周将) 10月28日上午,《北京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正案)》要求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5次会议。 修正案确定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证什么”“谁保证”“怎么保证”“怎么用”等问题。
根据修正案,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了本市所有行政区域,主要包括老城、三山五园地区及大运河文化带、长城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等。 然后,确定了历史建筑、革命史迹、历史文化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一系列具体的保护对象。
修正案建议建立保护名单制度,将符合标准的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单。 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体都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单的,可以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报、推荐保护对象。 建立事前保护制度,确认事前有保护价值的,明确是事前保护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破损、擅自转移、拆除事前保护对象。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是谁的责任? 修正案鼓励机关和个人参与名城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确定保护责任人包括区政府、街乡镇及历史建筑的所有权利人(聘用人)、保护管理组织等。 然后成立北京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北京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纳入首都计划建设委员会的实务体系。
限制力因范围而异。 修正案实施分类管理,规定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座椅以前确定平房区及特色地区等不同范围的限制力,根据保护对象,分别确定保护要求。 其中,除了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风貌重新开始建设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等建设活动。
修正案设立了“保护利用”专门章,确定了合理利用、有序开放和“先保护利用”的大体和方法,保护利用满足肯定或否定清单的要求,合理控制商业开发规模,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以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意见中建议保护负责人增加保护对象强制申报制度,以实现对保护对象的保证,“符合认定标准,未列入保护名单的初选名单 如果还没有进入,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明确保护对象的建议”。
另外,建议确定疏解腾退空间与名城保护腾退配置的联系利用,“市人民政府必须组织保护对象的腾退计划和实施计划,建立与非首都功能疏解腾退空间的联系,腾退空间和场所是保护对象的腾退单位或个体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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