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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响水爆炸案宣判再敲安全生产警钟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1-01-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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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总是事故发生后死羊入狱后,壮士折断胳膊,维修好的疾风不是要刮阵雨,而是要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件中的干扰。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管辖的洒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学工业有限企业“321”特大爆炸事故相关的22起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判决,对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普法:响水爆炸案宣判再敲安全生产警钟

法槌落了,反响很重。 江苏多法院当天集中判决了22起与氢水“321”特大爆炸事故相关的刑事案件,是事故原因和问题的全面回顾,是事故责任的整理和定性,是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惩戒和对其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冲击,对死伤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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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水“321”事件的判决是,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这不是冰冷的数字,而是生动的生命死亡,是很多花园的崩溃,是受害者身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是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 这些都是人祸造成的,是事故相关犯罪危害的结果。 事件的判决再次敲响了安全生产的警钟,值得社会全体的反省,应该成为公司、监督管理部门等主体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强有力的反强制和督促。

普法:响水爆炸案宣判再敲安全生产警钟

雪崩发生的时候,一片无辜的雪也没有。 根据判决,在响水“321”的特大爆炸事故中,作为责任的一环,发生了“掉链子”的问题。 相关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主体,从保安人员、安全课长到安全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再到所属集团的原任和现任代表长、总经理,都没有阶段性遵守。 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个中介机构制造虚假,掩盖了公司的重大风险和事故风险,误解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当地市县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职工执法能力差,监督管理不完善,管理不严格,玩忽职守。 这些责任链本来应该结成环,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但没有全线遵守。 在公司经营管理、环境评价监视、监督管理等任一环节比较认真,只要遵守底线,就能早期发现事故的风险,不会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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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水“321”特大爆炸事故暴露了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意识、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缺乏对规则的恐惧,是事故的最大教训,也是今后安全生产事业中必须密封的脆弱性和加强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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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比老虎严重,各关联公司在安全生产事业中,不能等到事故发生后羊进牢,折断胳膊后不能吹维修的疾风骤雨,必须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件中的干扰。 只有及时寻找风险,消除风险,把事故解决成萌芽状态,缩小大事化,把小事化,才能把安全生产价格降到最低。 灾祸总是微不足道的,有名的海因法则和无数事故的教训告诉我们任何重大事故都有迹象。 每起事故的背后一定有29次轻微事故、300次未遂前兆和1000次事故的风险。 包括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在内的许多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发生前问题和风险暴露出来,出现了明显的事故迹象,也发生了中小事故,但引起了相关公司和监督管理部门等的充分重视,最终酿成了大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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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无论是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还是公司各规章制度,都确定了各主体、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详细规定了各安全生产事业中的规范、标准和操作程序,经营单位、监视判断机构、监督管理 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律意识、底线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拉上安全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弦,放下幸运心理、投机心理、麻痹心理,诚实,规则要依照法律和制度工作。 保持对事故危险和风险的高度敏感和警戒,重视轻微事故、未遂前兆、事故危险,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严格的标准及时警告问题,修正问题,堵塞脆弱性,不解决风险,就防止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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