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严惩监守自盗才能防治金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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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谟晓董璐
证监会最近对前发审委员冯小树违法买卖股票的处罚额为4.99亿元,终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受到各方关注。 作为曾经担任要职的监督干部,冯小树监督自盗、违反知法的行为就像警钟,要严重防止金融腐败就必须管理“重要权力”。
金融腐败一直被认为是高“技术含量”的腐败,“冯小树们”精通监管规则,精通金融市场的专业操作。 这种腐败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监管难度大,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危害也大。 国务院第五届廉政业会议提出的银行违规信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和利益运输、保险企业对冲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个别监管者和企业高管监督盗窃,对金融鳄鱼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防止金融腐败必须加强对特别重要的权力部门、重要环节和敏感岗位的监督约束。 金融业是优势、权力相对集中的“高地”,更何况掌握公司ipo生杀权的股票发行部门。 证监会对发审委员会委员的监督管理有回避机制,冯小树事件暴露了这种回避机制没有严格执行。
另外,冯小树以他人的名义承受了相关上市企业的所有权,持有并交易了相关上市企业的股票。 在这样的公司上市改革过程中突击出资,股票上市后高价出售的行为,历来属于证券法禁止员工参与股票交易的规范范畴。 但是,该事件的调查来源于中央第七巡逻小组对证监会展开专业巡逻移交的相关线索。 由此可见,在核心部门的“冯小树们”还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制度上的漏洞为其权力的借用提供了温床。
防止金融腐败,一方面要用制度游标卡尺约束权力,构建权力的“防火墙”,一方面要拔掉监督自身盗窃、内外勾结的“病根”,另一方面要提高问责力,加强机构问责、监督问责、监督人问责。
( 4月27日《新华每日电讯》6版《金融反腐败要管理“重要权力”》,作者:谭谟晓,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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