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寻求好处平衡不使姓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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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宾
无论在哪个社会,明确姓氏都需要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在我国以前传入的社会中,姓的明确规定比较明确,基本上是根据父系血缘明确姓的。 对孩子来说只能接受不能选择自己的姓,不能说有对姓的权利。 这个规则逐渐演变成习俗和习性,姓氏明确的问题当然不会成为难题。
在现代社会姓氏明显成为个人的权利问题。 对大人来说,决定自己的姓是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同时服从父亲的姓和母亲的姓。 对未成年人来说姓的明确通常是父母明确的。 但是,在男女平等的理念下,子承父姓也不再是唯一的规则,父母双方的姓都可以成为孩子的姓。 那么,父母之间如果意见不一致,就容易发生麻烦。 现在的法律规定不明确是争端的重要原因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可以参考预防争端。 首先,父母可以约定孩子是父亲的姓还是母亲的姓,不约定者可以在户籍登记部门抽签决定。 其次,从孩子出生登记到未成年,父母可以书面约定把孩子的姓改为父亲姓或母姓,但这种变更仅限于一次。 这种程序性的规定适合父母之间对未成年孩子姓氏的归属提供一条路,以免引起纠纷。
许多未成年人的争姓是随着父母离婚而产生的。 父母离婚后,如果双方不能就未成年孩子的姓达成协议,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标准来判定呢? 是以前传下来的文化的“子承父姓”吗? 当然不是。 必须以孩子的好处为中心制定判定标准。 这是因为,尽管未成年儿童的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但仍是姓名权的权利主体。 从这个观点来看,出生登记时父母之间有争议,抽签的方法是从天上让孩子归属临时姓氏,等他们可以选择后再明确。 那么,在未成年孩子有一定的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寻求孩子的意愿和保护孩子的好处成为判定姓氏归属的基准,是合理的事件。
(摘自8月15日《检察日报》07版《姓氏纠纷中的好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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