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再巡回审判 服务乡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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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怀荣
巡回审判是执行司法为人民进行大体的制度设计,是实施乡村振兴战术的现实需要,为新时期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诉讼服务,必须长期多次坚持。
巡回审判贯彻“群众参加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大体法律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体现以司法为人民的基本精神,更有效地利用法院的司法资源,体现利益理念,真正 人民法院到农村地区的巡回审判制度,合理照顾和处理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诉讼,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民为中心的事业的大体。
在交通不便的偏僻地区,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文化素质还不高。 许多人在诉讼中经历了漫长的诉讼过程,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 人民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到乡下,进入深山实地开庭,解决纠纷,及时处理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伤害赔偿、劳动报酬等纠纷,这种便民司法服务、灵活的审判模式 让农民们亲近“田埂法官”“草帽法官”的司法人员出现在平民面前,打破法官的“神秘性”,看到人民法官的亲切形象,感受到法官的亲和力。 因此,含有巡回审判这一大众观点和与大众联系的精神,服务人民和人民的司法作为人民灵魂的“马锡五审判方法”,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在现实中,巡回审判确实会增加事务人员的员工人数。 特别是会员制后,入额法官的案件任务变重,认为巡回案件会影响会员法官的案件任务指标的审查。 因此,地方巡回事务有逐渐弱化的倾向。 巡回审判是以司法为人民宗旨的需要,是实施乡村振兴战术的需要,要大力服务新时期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司法诉讼,长期重复。
首先,必须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术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司法要为人民为人民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司法服务“三农”的能力。 在交通不便、人员少的偏远地区,在当地开展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件,调停纷争,在当地起草、开庭、调停,进行法院审判,顺利司法便民的“最后公里”。 要求加强基础设施,搞好人民法庭工作。 反复“三面”和“两便”,大体上重复人民法庭的巡回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巡回审理的效果和水平。
其次,要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和初衷,始终把大众的好处放在第一位。 要耐心开展巡回审判,必须加强不断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以广大群众的需求为第一选择,真正由群众考虑,群众着急,全力为群众消愁,以人民群众的满足为事业目标。 以诚实的态度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以切实的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掌声和喝彩。 开展巡回事务,让法官与人民群众保持距离接触,及时掌握群众喜怒哀乐、愿望,获得基础群众生产、生活状况优势、矛盾问题、快速发展目标方向、要点难点、切身感受、正确消息,乡村震荡
再次,必须立即提出规范意见,具体规定巡回审判的案件类型、审理程序、巡回方法等,便于实践操作的应用。
最后,建立完全相应的审查监督机制,从人员配置、审判质量效果评价体系、经费和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保障,不断进行完全的巡回事件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防止巡回审判“阵风式”“季节性”,防止农村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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