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加强大数据司法保护 保障国家大数据战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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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宝
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国家大数据战术的实施要求,妥善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新关系,实施综合准确的措施保障大数据战术的实施。
随着新闻技术广泛应用于经济快速发展行业大数据资源已经成为重要的战术资源。 国家实施大数据战术是把大数据的发掘和利用放在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战术地位上。 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的重要作用,深入理解国家大数据战术的实施要求,妥善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新关系,综合准确地实施政策保障大数据战术的实施
必须充分认识到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的重要作用。 国家战术是战术体系中最高水平的战术,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指导国家建设和迅速发展,保障实现整个国家的目标。 因此,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关系到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国家建设和快速发展。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关系到国家安全。 习大总书记指出:“国家重要新闻基础设施面临巨大风险,互联网安全防御能力薄弱,很难有效应对国家级、有组织的高强度网络攻击。” 我国掌握的网络核心技术很少,网络窃听、网络攻击、网络恐怖主义等,这些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集中精力可以突破新闻管理、新闻保护、安全审查和基础支持的关键技术,提高自主保障能力。 此外,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可以加强重要的新闻基础设施、核心技术装备的威胁感知和持续防御能力建设。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关系到国家主权。 曾经流传下来的国家主权以国家地理边界为界。 大数据的迅速发展超过了以前流传的以国土边界为边界的国家主权概念,数据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重要内涵,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 在大数据时代,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没有数据主权,其数据资源就会被其他国家支配,直接威胁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可以提高核心数据的控制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大数据的价值,确保国家的核心竞争力,维护国家的数据主权。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关系到国家的长期建设和科学的迅速发展。 大数据已成为产业快速发展的创新要素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离不开大数据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世界各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快速发展的重要动能。。 实施国家大数据战术,以大数据为基础战术资源,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快速发展的行动,系统推进大数据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推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和快速发展
要妥善解决大数据时代的各种新关系。 大数据时代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好处结构和各种各样复杂的新关系。 例如政府部门数据收集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公司数据产权与个人数据保护的边界划分、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跨境流动之间的平衡等。 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关系,依法慎重平衡各种相关利益。
妥善解决国家安全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 国家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之间存在冲突性和一致性。 国家情报机构为了国家安全需要收集大量的个体新闻,即使个体不知道,国家情报机构也已经收集了个体数据。 法院在解决相关案件时,另一方面要优先考虑国家安全的好处,国家情报机关履行依法收集个人数据的职责必须得到有力的法律保障,公民个体遵循国家安全的好处,提供必要的个人数据, 另一方面,国家情报机关收集个体数据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不得随便收集个体数据
妥善解决公司数据产权保护与个人数据保护的关系。 现在大数据直接成为公司的财产,构成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但是公司掌握的大数据基本上来自个人数据。 如何明确公司数据产权保护和个人数据保护的界限也是大数据时代的一大课题。 法院在解决相关案件时必须考虑个人隐私等人格好处的保护,任何个人数据都必须以合法、公平的方式取得,在适当的条件下,保证个人的知情同意或同意 另一方面,要考虑公司数据的产权保护,特别是个人数据匿名化、脱敏解决后形成的大数据,必须得到交易、许可、深入挖掘附加价值高的数据产品等比较充分的产权保护。
妥善解决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跨界流动的关系。 在全球化、新闻化、互联网化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数据作为重要的创新要素,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 另一方面,对于有助于国际交流、国际合作的数据,必须鼓励数据的跨界流动。 另一方面,必须坚决维持国家安全、国家数据主权,严格禁止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数据跨界流动、危害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数据跨界流动、侵害个人数据的数据跨界流动
综合措施保障国家大数据战术的实施。 现在我国没有对数据保护进行统一、专业的立法,对于数据的生成、权利属、开放、流通、交易、保护等重要问题,相关的法律规范和缺失或模糊。 因此,法院必须综合运用各项政策,采取多种措施,切实保障国家大数据战术的实施。
第一,严厉打击与数据有关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与数据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与个人数据有关,如盗窃个人数据和用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数据、非法泄露个人数据、非法出售个人数据等。 还可能包括攻击数据系统、劫持、盗窃国家机密数据和盗窃公司大数据等大数据。 涉及数据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公司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 对这些犯罪行为,必须从重到重打击。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 2011年第6集)》上刊登的第741号指导例中,“谢新冲销售公民个人新闻事件”将公民个人新闻的范围从个人识别新闻扩大到个人活动新闻,将手机的定位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新闻” 刑法修正案(9)将原销售、非法提供市民个人新闻罪、非法盗窃市民个人新闻罪变更为侵害市民个人新闻罪。 这些也反映了从严厉打击与数据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的政策中导出的。
第二,依法审理有关数据的各种行政案件。 国家大数据战术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全面推进重要行业大数据的有效收集、比较有效的整合,深化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的关联分解、融合利用,加快部门间数据资源共享的推进,政府新闻传播 因此,在具体事件中,政府机关有正当理由要求其他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事业部门披露相关数据资源的,被要求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公司事业部门基本上不得拒绝。
第三,提高个人数据的司法救济力。 公民的个人数据可能会被国家机关、公司或个人侵犯。 无论是任何侵犯,都应该有救济之路。 网络安全法判断,个人新闻收集需要以明确的方法得到客户的同意,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大体内容。 国家机关以公务为目的收集个人数据,当事人对国家机关收集其个人数据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或者个人侵犯公民个人数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大数据的核心技术和大数据。 国家大数据战术为了集中突破特色资源和掌握大数据的核心技术,加快构建下一代新闻基础设施,全面实施促进大数据快速发展的行动,反复进行数据开放、市场主导,与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 因此,必须加大对大数据核心技术的专利、数字版权、数字文案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然后要根据“谁投资,谁受益”“市场主导,促进应用”的大体情况,确认数据资源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数据的开放、流通和交易,不断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积极行使涉外事件的管辖权,维护国家数据主权。 目前国际社会还没有形成数据跨国流动规律,国际社会对数据主权的大体普遍共识也没有达成。 因此,另一方面要加强国际数据管理规则的储备和管理规则的研究,积极参与国际数据主权规则的制定。 另一方面,积极维持国家的数据主权,采取实际的控制管辖大体上是以数据及其相关技术、设备、运营商等的管辖权和控制权为基准,积极行使涉外事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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