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健全完整符合审判职业优势的法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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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构建高素质优秀的法官队伍,建立符合法官职业优势、体现司法工作规则的法官管理制度很重要。
“得到那个人,得不到那个方法,那是做不到的。 如果不能得到那个法得到那个人,法就一定有用。 人法兼资,天下治成。 》要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构建高素质优秀的法官队伍,重要的是建立符合法官职业优势、体现司法工作规则的法官管理制度。 2019年10月正式施行的法官法规定固化本轮司法体制的改革成果,对法官实施会员制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最近,中央政法委召开了政法行业全面改革推进会,建议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发行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合作改革的实施意见》也安排法官员额管理等整个制度。 只有继续解放会员制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制度的改革效能,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才能为全面实行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组织人才保证。
第一,必须正确理解实行法官会员制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内在动因。 改革前,法官工作门槛不高,法官队伍过大,业务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身份的人不处理案件或处理不了案件,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 因此,为了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必须减少会员、法官的数量,提高质量,对法官队伍进行“瘦身效果”。 实行法官会员制改革的内在逻辑一方面是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模式,将优秀的审判人才聚集到案件现场,提高法官的职务能力,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另一方面,实现让审理者审判,建立符合审判职业优势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和审判监督管理机制。 最终,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和公信。 有效地看,改革后法官的总数减少了,但一线案件法官的数量没有减少,随着审判团队的优化,分工合作,一线审判力实际上进一步加强了。 更重要的是,法官会员制改革为实行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实现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创造了条件。 因此,法官的会员制改革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要坚定地重复和深化。
如果说官员的额度制把“谁能成为法官”的问题放在第一位,那么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就把“法官如何管理”的问题放在第一位。 有人认为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变成了法官的“加薪、加薪”,这种看法确实是片面的和肤浅的。 改革前,法官和其他公务员都以同样的等级模式管理。 在本轮改革中,确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另一方面,从审判权具有与行政权不同的内在属性这两点来看是第一个。 行政权本质上是管理权,行政官上下阶层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重视上下阶层服从上级。 审判权是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的评价权,具有亲历性、中立性、终局性等优点。 亲历性是要求审理者审判,法官必须亲自审查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亲自听取各方的陈述、举证、质量证明、讨论,才能对案件纠纷进行公正的审判。 中立性要求法官以不偏不倚的角度,按照法定程序,中央处理各种诉讼纠纷。 终局性是指案件纠纷一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就依法进行生效审判,任何机关和个体无权进一步解决,当事人必须接受法院的终局审判。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通常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权和行政权运行的这些重大区别要求法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另一方面,法官与其他公务员具有不同的职业优势。 虽然法官是公务员,但与其他公务员不同,法官的等级代表职业资格的深度,不代表地位的高低,法官依法行使事务职权,自主评价案件,对自己的评价负责,不分等级的高低分配评价权,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等级不同的法官构成议院,权力平等,共同负责,没有“谁等级更高,谁承认关系”的问题。 因此,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是遵循司法规则体现法官职业优势的必然要求。
二要严格掌握员额遴选的标准和程序,提高员额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提高法官的能力素养,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提高审判质量效果,确保司法公正,是法官追求会员制改革的直接目标,也是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起点和落脚点。 要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归根结底还是依靠法官队伍能力素质的现代化。 因此,法官的会员制改革必须多次重视能力和业绩。 其中之一是严格控制会员人数的比例,引诱优秀的审判人才聚集到案件现场。 “案件定额”大体在中央控制的员额比例范围内,对法官的员额实行省级统一安排,充分考虑地区和审查级的差异,重视向基础和一线的倾斜,实现员额科学的精确合理分配,员额配置满足案件的需要, 其二,严格的法官选择标准和程序,确保法官的能力过硬。 多次根据政治标准,强调对案件能力、业绩、职业培训的考察,不要资本主义者、平衡关怀,确保收款额法官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职业培训正确。 然后紧紧围绕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建立健全完整的业绩评价体系,完全落实法官退出机制,及时退出能力不适应、考核不满足的法官,形成法官收款额的良性指导 其三,改革完善的法官培养机制。 法官助理是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主要助手,也是未来法官的主要后备力量。 要精心设计法官助理成长为法官的路径,保证适当时间的实践训练,同时重视实行阶段性递归培养模式,完善法官任职前的训练制度,致力于从源头提高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水平。 另外,结合四级法院审查级功能的定位和法官的成长客观规律,进一步完善法官的阶段性筛选机制,加大从律师和法学专家公开选拔法官的力度,进一步拓宽法官的来源渠道,完善法官队伍结构。 其四,全面完善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制度。 法官列入单独的职务序列进行管理,随着法官等级晋升的常态化,改革前的法官等级低、待遇差、晋升通道窄、职业荣誉感不高等问题从根本上扭转了过去的万马千军过“独木桥”,争夺行政职务的状况。 随着改革的推进,各地初任法官的等级明确政策不确定,会员法官交流调任时的职务等级明确政策大致反映在上面的问题上,在今后的改革中需要更完全地关联管理制度。
第三,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继续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面临的改革任务更重,难度也更大,对改革精细化、精确化、精密化的要求也更高。 因此,有必要统一各项改革任务,真正刺激改革的“联动效果”和“共生效果”,形成改革的整体合作。 其中之一是正确解决放权与监督的关系。 随着会员制的实施和司法责任制的实行,法官的案件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如何解决放权与监督的关系成为影响改革稳定的重要环节。 有人认为监督介入、批准是违反的,法官的案件必须拒绝监督管理,拒绝民主集中制。 少数法院的监督机构不科学,管理手段不丰富,“四种案件”的识别机构不健全,另外还回到了监视人关注案件的老路等。 放权必须充分尊重单独法官、议院等审判组织的案件主体地位,不得用口头指示等方法改变案件批准,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报告案件。 监督根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报道化的全过程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落实院审判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利责任,构建适合放权的新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对审判权力运行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制约,制约权力 院长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调是正常的职务行为,不是违反干预事件。 其二,加强新型审判队伍建设。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加,保持高位运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 北京、长三角、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区法院法官年平均结案数突破600件,稍微西部地区法院也达到了300件以上。 对此,一部分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和书记官必须一律以1∶1∶1配置,一味要求增加人员,但资源配置和权利责任的区分上缺乏合理的安排。 虽然招聘了很多聘用制人员,但系统训练不足,职业补助保障不足,专业性不强,流动性大,影响整个团队的稳定。 对此,必须根据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以及各地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类型、复杂性等多种因素,探索不同审判团队的构建模式,加强分工合作、特征的互补性。 事务团队必须根据职能需要,合理明确人员配比,而且要推进扁平化管理,保持与内设机构改革的统一协调,防止榻榻米店、权利责任混乱。 其三,完善法官的职业保障。 建立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需要结合会员制和司法责任制等改革,健全辅助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会员制改革后,对法官的职业要求更严格,第一是入职门槛更高,初任法官必须经过公务员考试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经验,经过时间长的任意前训练。 承担责任,法官对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职业道德要求更严格,法官离婚两年内不得作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终身不得在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等。 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表明,在执行法官单独的职务序列方面,普遍提高了法官的职业待遇保障水平,使法官的角度更中立,更超越了心理状态,使判决更公正。 新法官法律系统规定了法官职业保障的复印件,例如设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确定法官不得要求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符合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的医疗、出差、住宅、公务交通补助金等待遇政策相继确定,广泛的法官改革获得感和职业尊严感显著增强。 下一步要发挥各地的主观能动性,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建设,为建立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提供坚实的保证。 当然,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实际上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各国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模式和标准,必须对此有冷静的认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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