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宠物杀人,这样的“意外”何时不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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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民
狂奔的狗,一瞬间夺走了老人的生命。 广东佛山发生的惨烈一幕,在网络以视频形式狂热后,引起了很多网民的关注。 18日晚,事发地佛山顺德杏坛镇政府发表官方通报,将其定性为“意外”。 随着媒体调查的进行,细节也越来越清楚地出现在公众面前。
法律意义上的意外,具有特定的意义。 根据刑法,意外的是行为造成客观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无法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在刑事层面,将此事判断为意外,当事人有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但是,在民事层面上,问题显然没那么简单。 当事人如果不履行慎重的观察义务,可能会被判断为有过失。 由此如果出现损害结果,将承担民事责任。 把体重100斤左右的大狗简单地拴在自家前面的树上,12岁的女孩可以轻松地解开绳子带走,可以说狗主人履行了慎重的观察义务吗? 无视《佛山市养狗管理条例》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必须牵着狗或携带狗”的确定规定,没有牵着大型犬动摇过市,可以说没有错误吗? 官方通报不区分刑事责任和民事过失,是“意外”的简单定性词,确实容易引起公众的误解。
刑事意义上的意外,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没有必要焦虑于公众。 另外,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大体上与通常的民事侵害不同:对于通常的民事侵害,我国法律采取“过失责任大致”,有过失才有责任。 但是,饲养动物伤人的情况下,认为“无过失责任大致”,有过失就要承担责任,没有过失就同样要承担责任。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第三者的过失,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时,侵权人要求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也是第三者 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者索赔”。 据此,这件事的责任负担非常确定:狗主人的责任是逃不掉的,他的过失程度只关系到赔偿的多少而不是有无责任。 受害者的亲属可以向狗主人或直接负责的少女索赔。
对于责任负担,这场悲剧更值得关注的是其警告意义。 无论赔偿多少,都无法挽回无辜老人的生命,也无法弥补对她的家人造成的伤害。 养宠物好像是非常私人的事情,但经常发生的宠物死伤对你的眼睛温柔的宠物对别人来说可能是致命的危险。 法律对饲养宠物对人的损害规定负有这样严格的责任是考虑到了这种潜在的、完全难以控制的危险。 希望所有爱宠物的人都理解法律的好痛苦,根据法律和文明饲养宠物,不要伤害别人。 规范宠物饲养的法规更细致,执法更严格,不要重复类似的悲剧。 我希望无辜的老人不要洒在繁华街道上的血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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