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超龄职工权益亟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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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成
目前,中国老龄化趋势发展迅速,老年人就业状况越来越普遍。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就终止了。 这意味着超龄工人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近年来,高龄员工经常遇到工资劳动难、维权难等。
大多数情况下,当工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就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不能继续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工作中受伤后,工人也只能通过民事损害赔偿寻求救济。
近年来,中国有关部门希望通过各种政策文件、解释等,处理超龄工人工伤保险的问题。 例如,建设行业农民工推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不作为参加工伤保险、认定工伤保险的前提,处理了建设行业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问题。
在实践中,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第一是对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雇主滥用解除权,变态强迫辞职等情况发生。 二是制度原因。 如果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就会失去劳动者的资格,与使用者签署的协议被认定为劳务协议,被排除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的适用范围之外,其权益受到损害。
在社会老龄化的背景下,合理公平地对待超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该集团的权益保护,还关系到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意愿,保障劳动力供给和其他劳动者的反歧视问题。 在解决老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时,当然需要从劳动市场整体的角度认识老龄劳动者的保护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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