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别让流量造假摧毁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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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艳东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对深圳微时空新闻技术有限企业挂机量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属于微信公众平台等阅读量、粉丝数量行为“帮助他人虚假的普及”,腾讯企业 这个判决不仅公布了赔偿额,还再次公布了流量假的违法性。
数字经济是观察力经济,点击概率、阅读量、粉丝数等数据代表商业价值,但“流量为王”的竞争规则也产生流量黑灰产。 近年来,刷量成为互联网产业的潜在规则和顽固疾病,但很多人没有认识到刷量的违法性,认为这只是广告宣传。 在年宣布判决的全国首次数据作弊事件中,涉案企业公开表示将在自己的官网上提供刷量服务。 事实上,刷量误解了客户的决定,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破坏了数字经济。
刷量的核心是数据伪造,逻辑是“造假者利益高”,刷量的过程不是创造社会价值,而是经营者不顾产品创新热衷于假刷量,引起“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战苦斗。 从微观上说,刷量的本质是欺诈行为,客户以虚高的播放次数收费观看,广告主以虚假的点击量支付更高的广告费。 这就是欺诈客户,广告主的钱。 从宏观层面来看,刷量威胁着数字经济的基础。 数字经济的基础是真实的数据,刷量等数据伪造行为污染公共数据,进而误解公共决定,引起数字经济危机。 针对流量黑灰生产的打击和管理,中国法律必须逐步渐进,采取多项措施,保护数据信用。
第一,民事法律必须确认刷量不会产生合法权利。 现在我国法院根据民法基本上认为刷量违反了公序良俗,缺乏权利基础。 如年的《暗印游戏流量案》,北京网络法院审理刷量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征收双方的不当收入,确立了“刷量者没有请求权”的角度。
第二,合理解释不正当竞争法,对刷量保持高压姿势。 现在,无论是年的“艾奇对杭州飞益企业等的不正当竞争案”,还是此前在重庆五中院审理的“腾讯对数推算企业刷量案”,都被认定为刷量企业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这是越来越多的人起诉数据造假者,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法院认定的“虚假普及”或“虚假交易”等刷量行为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的双轨制有助于提高刷量釜底的工资。
第三,完善行政法,加大对刷量行为的处罚力度。 数字经济行业的黑灰生产迅速发展,行政法首先关注早期电子商务行业的刷子等虚假交易行为,很少关注最近出现的虚假点击、加粉等简单的刷子量型数据伪造。 将来的电气商法也应该把“组织的虚假访问、点击”等数据伪造行为纳入处罚范围。 另外,网络安全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必须同步修改,保护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第四,刑法必须与时俱进,保护数据信用,打击严重刷量等数据伪造行为。 近年来,中国刑法修正案聚焦网络安全增设了许多罪名,但与数字经济新法相比关注较少,未来刑法修正案立即弥补了这一漏洞,增设了“妨碍数据信用罪”,情节严重的“组织虚假点击、虚假”
当然,考虑到刷量是产业迅速发展的伴随生物,仅凭法律很难根治。 这是因为有必要综合管理刷量。 另一方面,平台必须加强技术防范系统,以技术手段防止虚假交易、虚假点击等刷量行为。 为了使网络公司不被经济好处所左右,对平台数据的伪造现象持默认态度,将来的国家要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判断和审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注水数据危害数字经济 根治刷量的关键是建立诚实的社会,如果把参与数据伪造的“刷手”列入失信黑名单,在互联网空间中的脚步就会变得困难。 如果把默认刷量的平台列入不诚实公司的名单,提高数据造假者的社会价格,形成“一次伪造,长时间限制”的压力机制,方有助于从源头抑制刷量的紊乱。
数字经济自然是信用经济,无论是普通顾客还是其他数字经济的参加者,首先都是依赖相关的数据新闻进行评价,做出决定,如果数据的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就谈不到数据信用,数据经济也是电视剧 现在中国的数字经济已经走在世界前列,互联网公司也面临着出海的机遇和挑战。 这需要法律为数字经济构建制度保障,把无序的快速发展变成秩序的创新,用实力赢得世界掌声。
(作者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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