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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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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

《关于完全统一法适用标准就业机制的意见》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条路径和做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项具体措施。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提出的这些路径、做法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

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完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就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总结了人民法院实现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的10条路径和做法,提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21项具体措施。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司法指导性文件》,《意见》提出的这些路径、做法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统一了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共说服力

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在在一定范围内,某种程度上出现的“同案异判”(或称为“类案异判”,下同)现象成为新时期影响司法公信的重要因素。 “类案差异判断”是表面现象,背后的本质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这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成为难以食用的“硬骨”,也可以说是“顽固症”。 《意见》的发表目的是为了消除“类案异判”现象而尽最大努力,表现出人民法院影响“类案异判”这一司法公正问题的决心和毅力。

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如何看待“类案错误判断”的现象,多年来法学界和司法界持不同看法。 20多年前,笔者匿名审查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征文时,看到了“该案同判是制作司法神话”的复印件。 20年后,一位学者以相近的主题写文案发表,对“同案同判”提出了疑问。 另外,有时会听说如果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话,不可能有同样的事件。 笔者很好地分解了这些文案和说法,他们说的“同案”完全一样或一模一样。 如果根据这个标准测定的话,确实不容易找到“同案”。 他们理解的“同判”也是完全一样或一模一样的判决。 另外,他们作为古希腊哲学命题“世界上两片树叶不同”的理论依据,说“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 根据这样的理由和论据,找到“同案”实行“同判”似乎确实是不可能的。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理由和论据是“同案同判”的曲解。 这是用绝对主义的观念理解“同案”和“同判”。 法律人说的“同案”和理解的“同判”不是那个意思。 法律家说的“同案”意味着事件的第一事实上最类似,最接近,“同判”意味着事件性质的认定上,判决结果上最接近。 在关于实例指导制度的研究过程中,笔者经常与质疑“同案同判”的人进行对比,提出过反驳,认为如果否定“同案同判”,那么千年以上具有悠久历史的西方判例法将不复存在。 西方判例法的核心理念是“实行先例”,“先例”是以前的判例,以前的判例是接近后案的同案。 “实行先例”是同判的。 西方的判例法根据“实行先例”(即“同案”和“同判”)迅速发展,经久不衰。 所以,否定“同案同判”并不是那么简单。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意见》,统一法学界和司法界,特别是全国法院系统的法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加深对“类案异判”弊端的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实现“类案同判”对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的价值

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我认为,以处理“类案错误判定”这一难以啃咬的“硬骨头”和“顽固症”为突破口,真正拉动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害和“牛鼻子”。 “类案不同判断”是表面现象,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到的审判结果,其背后的本质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类案差异判断”的现象频繁出现,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共说服力。 中国(大陆)是单一制度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了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 统一的法律系统意味着法律标准的统一,统一的法制系统意味着法律实施机制(包括司法运行机制)的统一,这种统一的法律系统和法制系统要求维持高度的法制统一,司法统一是法制统一的重要 司法统一最重要的表现是“类案同判”,即同一案件得到了同样的判决,不同的案件得到了不同的判决。 这正好是古希腊哲学中公正、平等的理念中“同样的情况是同样的解决,不同的情况是不同的解决”是司法中最具体、最好的表现。 如果同一事件得不到同样的解决和判决,适用的法律标准不统一,或者司法运行机构有问题,直接影响法制统一。 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很难接受这样的审判结果,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抱有怀疑,丧失公共对司法的说服力。

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因此,“类案同判”对当事人来说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权利的诉求。 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来说,是维持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法治要求。 我们在这样的基点上认识到“意见”的意义,在司法中遵守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最大限度地消除“类案异判”的现象,实现“类案同判”司法统一的目标,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的信心

普法:“类案同判”是维护法制统一的法治要求

(作者是上海师范大学法治和人权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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