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严惩“碰瓷”有了尚方宝剑
本篇文章1704字,读完约4分钟
刘武俊
《依法处理“碰头”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确定了“碰头”的定义,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强调可操作性,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整理案件处理程序,公安机关合作,修正法律
公安部最近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发行的《依法处理“打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这个意见是专门指导“碰头”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规范文件,进一步确定了“碰头”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安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有罪判决等问题,强调了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有必要依法严惩“碰瓷”违法犯罪的势头。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差,方法隐蔽多样,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打瓷”是大众对这种社会丑恶现象的通俗用语,因为以前没有确定定义,所以法律界限不确定。 在实践中,“商谈”的方法多种多样,涉及刑法中的许多罪名,在一点事件的定性解决方面,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产生意见分歧。 也取决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执法司法手段的限制、客观上有无“碰瓷”者的恐惧。 这次《指导意见》确定了“商谈”的定义,区分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案件的定性和处罚,强调可操作性,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整理案件处理程序,有利于公安机关的联系合作,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处理
“碰头”行为有确定的法律定义,为依法认定“碰头”提供了司法政策依据。 《指导意见》定义了“碰瓷”:是指行为人故意制造或编造受害幻想,以欺诈或敲诈勒索等方法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 司法机关首次正确定义了“碰瓷”行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碰瓷”犯罪性质不好,必须对这种犯罪整体体现严厉的处罚精神。 《指导意见》整理并分类确定了实施“商谈”构成的犯罪。 常见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类。 一个是诈骗类。 即,在制造假象、采取欺诈、欺骗手段欺骗受害者、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其突出优势是“欺诈”,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种是敲诈勒索类。 即,除了制造幻想,还通过对受害者或其近亲暴露轻微的暴力、软暴力或其违法违反行为、隐私、恐吓来进行恐吓,在获得财产的情况下,其突出的优势是“敲诈”,首先是敲诈。
对“碰瓷”的违法犯罪活动规定了定性解决的大致情况。 《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事件实践的基础上,规定了“碰瓷”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解决,确定了实施“碰瓷”对犯罪行为的定性解决。 包括实施“商谈”行为时实施的抢劫、抢劫、盗窃、故意破坏财产、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行为的定性处罚。 另外,对“商谈”行为侵害他所有人身安全等情况作出了法律定性的判断。 实施“打瓷”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死伤的,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死亡罪、过失重伤罪被定罪。
“碰瓷”行为的处罚必须区别对待和宽严。 《指导意见》规定,根据不同“商谈”行为的优势,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结果及行为人在事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区别对待,实行宽严相济。 对“碰头”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中坚分子,多次“碰头”特别教导多次不改者,如果结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差,必须作为打击要点依法严惩。 在事件中,严格区分“商谈”犯罪和民事纠纷行政违法的界限,防止“降职解决”和打击方面的过大问题。 另外,对实施“碰瓷”没有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比较有效的联系。
加大对“碰头”犯罪集团和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 不仅要打击“碰头”的个体,还要严惩“碰头”犯罪组织、黑恶势力犯罪。 在实践中,“碰头”犯罪越来越呈现集团化和集团化的优势,在一些地区也形成了黑恶势力。 与各个主体实施的“碰头”犯罪相比,共同实施、犯罪集团、黑社会性组织等实施的“碰头”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严重,影响更差。 因此,《指导意见》从“碰头”案件中的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严格处罚中确定,在满足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的情况下,规定服从黑社会性质组织、黑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侦查、起诉、审判,此类犯罪
能否让“碰头”者错过,我们必须坚决让“碰头”者付出法律代价,赋予民众从恐惧中“碰头”的权利。
标题:普法:严惩“碰瓷”有了尚方宝剑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8/201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