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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怎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下)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7阅读:

本篇文章2318字,读完约6分钟

胡建淼

第二,再三法的稳定性大体上是尊重历史,要改的是不改的是不要改。

法的稳定性大体上强调法律规则的稳定性,杜绝法律和政策的朝令夕改。 法律规则稳定了,社会秩序也稳定了。 这一大致要求,法律规则不容易制定,制定后不得轻易变更。 能改的尽量不改,只有在必须改的时候(显然严重阻碍社会快速发展的时候)才能改。 韩非子说:“治理大国数数变法者,百姓会受苦。” 清代申尚熙也说:“法制数量变化,成了国家的大灾难。” 改变地名的价格和代价很大。 现有地名变更后,相关机构的新闻、合同、信纸、地图、导航、个人产权证、户口本等都必须编纂,为此需要支付多少价格? 我们每天都有可能在户籍登记机构和产权登记机构门口排起长队。 地名变更,户口本、产权证可以不变更的,会造成另一个严重后果:为几十年后的产权纠纷填补风险。 地名就像人名一样,具有时代特征。 我们没有要求更名“文革”“卫兵”等,我们有必要改名“奥运会花园”吗? 香港的“维多利亚港”也必须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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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国务院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早就确立了“地名稳定大体”。 第3条规定:“地名管理要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维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需要命名和名称变更的,必须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大体和批准权限信息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擅自决定。 》第五条还规定: (一)损害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妨碍民族歧视性质和民族团结,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低俗,以及具有其他违反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经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变更名称。 (3)一地多名、一名多书的,必须明确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明显不属于上述范围、可改、不可改、不同意与当地群众改的地名,不得更改。 因此,除非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可以修改的和当地人不同意修改的,不要改变。 成千上万的人不能用地名改变英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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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多次立法先行大体上应该是“先修理后打扫”,不应该是“先打扫后修理”。

立法先行大体上是国际公认的法治。 在我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写下了“立法先行”。 习大总书记说:“国家的重大改革必须依法”,与此基本一致。 这种几乎要求国家重大管理活动的是“先有规则,后有行为”,要立法指导改革和管理,反之亦然。 地方出现很多不规范的地名不是因为立法太松,而是因为执法不严格。 因为很多地名都获得了政府的注册许可。 没有得到政府登记许可的地名不太存在。 如果经过户籍登记、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各种政府登记程序的地名,意味着经过政府的审查许可,具有法律上的“公定力”。 如果今天全国地名不规范问题相当明显,那可能是原法规对地名的管理规定不严格。 那不是首先整理地名,而是要修改法律。 否则,不能保证整理行为符合新法的标准和方向。 据说我国有关部门正在开始修改地名法规和规章。 既然法规修改进程已经开始,为什么整理工作会变得不均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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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再三法不要追溯过去,区分旧地名和新地名,不要用新标准解决旧地名。

法不溯及既往是重要的法律适用的大体,它意味着今天的法律必须约束和解决昨天的行为和一些事项,也接近于日常所说的“老人的老方法,新人的新方法”。 我国立法第93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则不追溯过去,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制定的特别规定除外”是这一大体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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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整理整顿不规范地名事业反映出我国政府部门以前的地名管理标准和今天的地名管理标准不同。 以前因标准宽松而被政府批准的地名,今天可能成为政府整理整顿的对象。 这样做违反了法律不能追溯过去。 即使地名管理法规和规章被修改了,修改后的法规和规章也不能追溯到以前的地名。 我们必须区分旧地名和新地名,旧地名要根据原标准评价其合法性,新地名要根据新标准审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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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反复信任好处保护大体上区分政府批准的地名和政府未批准的地名,对前者大致不能改变。

信任利益保护大体上是公法,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保护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合理信任,公权主体不得变更擅自生效的行政行为,确实需要变更行政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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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存在的不规范地名,很多都得到了政府的注册许可,少量是当事人随便命名的结果。 我们必须区别对待:对于没有接受政府审查登记、当事人擅自取得的地名,当然必须取消或者变更、追加登记手续的真正变更或者取消的情况下,有关政府机关将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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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多次重复正当手续,整理整顿不规范地名的工作不能只谈结果,也不能办理手续。

程序是行为存在的时间和空间方法。 世界上不存在程序以外的行为,任何行为都离不开程序。 但是程序必须是正当的,这是正当程序的大致要求。 程序的合法性表现为程序的合法性(法定程序)和程序的合理性(正当程序)。 也就是说,整理整顿不合格的地名必须符合法定手续和正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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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的《地名管理条例》,除非在法规中强制变更名称,否则地名的变更必须得到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的同意。 这个法定程序必须遵守,有关方面意见不统一或者群众不同意的,不得更改名称。 我们必须反对单方面更名、强制更名、迅速更名等方法。 地名变更需要多套准备,要求在一周、一个月内迅速变更名字的人,违反正当程序。 国务院刚刚制定和发布了《重大行政决定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这个行政法规于今年9月1日实施,但地名的变更是“重大行政决定”,因此建议事先参照条例中设定的5个程序要求。 1 .公众参与2 .专家论证3 .风险判断4 .合法性审查5 .集体讨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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