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首例个体债务清理案迈出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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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泉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通报了平阳法院签订的温州某破产公司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整理案件。 债务人蔡某作为温州某破产公司的股东,对该破产公司的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由于蔡某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在法院的协调下,蔡某与4名债权人达成谅解,最终只能偿还3.2万余元。
这个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很多网民否定了法院的方法,认为今后“老赖”可以通过清理个人债务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保障。 但事实上,问题并不像网民想象的那么简单。
我知道“老赖”这个概念不是对比所有不还债的人,而是指有还债能力但不还债的人,法院的强制执行也只是对比这些人。 不应该把有什么债务都没有偿还能力的人一概而论,不能为了追求债权而逼迫债务人砸锅卖铁,不能维持正常的生活。 其实,让每个人都有尊严地生活,也是法治社会问题的定义。
那么,对于那些参与了这些市场行动但最终无法偿还债务的人该怎么办呢? 今年6月,经国务院同意,发改委等13个部门共同发行了《加速完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改革方案》,方案首次提出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即媒体常说的个人破产制度。 计划指出,“重点是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处理公司破产引起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是新的,这各方面也有很大的争论。 支持者认为,如果这个制度能尽快落地,将对我国破产制度比较有效地完善,推动公司破产退出,特别是个人经营者和个人独资公司退出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大众创新,万民创业。 反对者认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急于求成可能在民生、司法、金融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那么,在我国现在的社会环境下,到底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吗? 如果不经过司法实践,所有的争论都只能停留在“口水战争”阶段。 平阳县人民法院结的蔡某个人债务整理事件是大胆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蔡某个人债务整理方案有几大优点。 第一,法院选择的对象蔡某是公司破产后产生连带责任的一方,是在《加速完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改革案》中要求要点处理的问题。 第二,法院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者,仔细检查蔡某的财产状况,确保没有隐藏的财产。 第三,向蔡某下达限制令,限制其高费用和公司相关职务。 第四,明确了六年的破产期。 这些都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实践,对制度的建立有很强的参考和参考价值。
当然,我国第一个个人债务整理方案是案例,具有代表性,但缺乏普遍性,制度不足和法律争论不可或缺。 但这件事毕竟是中国个人破产司法实践的重要一步,值得高度关注和认真研究。
实践创新是理论创新的基础。 我们相信全国第一个个体债务整理方案将拉开我国个体破产制度的序幕,一个新制度也将为我国经济的优质迅速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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