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依法防疫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生物安全法治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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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于川
习大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演讲时指出,必须多次依法预防和管理疫情,在法治轨道上统一推进各项预防和管理工作。 今天,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和国际法,中国共产党北京市东城区委共同主办的“依法维护防疫国家生物安全”网络视频研讨会的主题可以说积极响应了这一重要的事业方针和法治的迅速发展要求。 以下,我从依法防疫、采取紧急行政措施有效、容易产生争议的观点出发,结合疫情防控中出现的热点和典型例子进行一点分解。 我先说四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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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敦促人们加深对国家安全的新认识。 这次安静猛烈袭击的新型冠状病毒狡猾危险,敏感性容易改变,人类社会已经付出了生命健康和幸福财产的极大代价,但全面实战检查的各种观念和制度体系的这一大考试还没有结束,至今人们的认识还不够。 幸运的是新型冠状病毒大爆发强烈敦促人们尊重生命,害怕自然,害怕天人和谐,把生物安全切实认识为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和要素,这种认识不应该进步和重视。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中央提出将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尽快推进生物安全法的出台,加快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的构建。 生物安全是一个综合问题,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生态环境、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等多个行业。 生物安全的法治保障尤其离不开生态文明的基础。 生态文明思想是渗透整个环境保护法系统的绿色指导思想。 中国特色生态文明从理论基础、事业方针、责任制度等三个方面为中国生物安全法的建设奠定了综合基础。 理论基础是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共识。 事业方针是确立风险预防的几乎指导地位。 责任制度特别要严格明确公权力主体的责任制度,包括责任主体、类型、方法、标准、监督、救济等因素。 生物安全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一体推进,为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贡献生态文明智慧,履行负责任的大国责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中国的贡献。
第二,政府履行职责必须迅速采取紧急行政措施。 根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职责的要求,重大疫情的来袭必须依法及时采取一系列紧急行政措施。 否则,就必须动手。 否则,失业是不作为的,无知、麻痹、过度自信、展望会导致疫情防控的严重危机,葬送千万生命健康家庭的幸福。 湖北、武汉前期防疫事业中出现的牺牲生命的沉重教训,促使人们深刻反省,不能切实纠正。
第三,紧急行政措施容易失范,容易引起伤害和争论。 体制、机制、制度、做法和物质基础等方面的不足,特别是紧急法治教育严重滞后,有点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慌乱或任意采取紧急行政措施时,容易引起违法违规、失范不平衡、伤害和争论。 例如,迄今为止一点热点事件和典型例子行政教训的性质争论、行政征用权限争论、行政告知容易变化的争论、疫情报道公开争论、预防管理诊疗收入争论、行政救济措施争论、行政指导行为争论、公众参与权益争论、处罚责任的联系论
第四,必须有紧急法治基本积极应对生物安全保障。 应急法治大体上是现代公法制度的基本内容,无论是常态还是紧急状态都要实行。 从保障生物安全的角度来看,在预防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紧急行政措施的过程中,执行紧急法治的大体基本要求是以人为本,尊重生命,敬畏自然,尊重科学,合法正当,比例平衡,。 具体来说,主要原因时的原因地根据人的情况依法采取预防措施、渐进措施、综合措施、救助措施、指导措施、合作措施、自治措施、软法措施等紧急行政措施(如实验动物的综合风险、政府监督管理和综合管理需要依法加强
——本文是莫于川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和国际法所举办的“依法防疫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网络视频研讨会的发表。
(莫于川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快速发展与战术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二级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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