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解码”民法典】法制网评:民法典彰显随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的鲜明特征
本篇文章1379字,读完约3分钟
法制网络特约评论家韩骁
社会在进步,科学技术正在逐渐改变我们的生活。 短短几十年间,网络成为新时期快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次浪潮、几次变革,创造了许多奇迹,对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给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而且也逐渐出现了弊端,另一方面也对法律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以下称民法)的一大亮点是响应时代的诉求,处理了人民的需要。
为了防止通过网络进行的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我国相继根据部分行政法规限制网络环境,刑法中也有对网络犯罪行为的处罚规定,民法总则编,侵权责任
现行侵权责任法引入了“避风港大体”和“红旗大体”等限制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大体。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在此基础上更全面地设计了网络侵权责任认定规则,补充了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互联网客户收到转发通知后,可以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交没有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必须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和网络客户的真实消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声明后,必须将该声明转发给发出通知的权利人,通知有关部门可以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投诉或者提出诉讼通知的,应当立即结束采取的措施。 ”。
上述法律规定是此次民法典侵权责任篇的热点之一,该规定说明了《避风港大体》的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同等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 民法典有助于使网络顾客之间的法律权利更平等,进一步改善网络环境。
民法典总则篇将公民在互联网上的权利纳入了授权的法律规范,其中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意味着民法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全部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继民法总则之后再次肯定数据、虚拟财产,这一切都是受保护的权利,是可以交易的权利。 这项规定有与时俱进的好处。
网络虚拟财产由于其特殊性质,其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在网络游戏中,一旦发生网络虚拟财产被盗问题,游戏账号就会多次流动,从而带来第三者的好处,受害者往往无法轻易取回损失的财产。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适合善意取得制度吗? 如果游戏账户中的物品被清零,或者游戏账户被冻结而发生纠纷,举证责任是运营商还是账户所有者? 网络游戏结束后,权利人主张损失是因为网络虚拟物品是易损物品,所以该损失如何认定?
民法对虚拟财产的规定再次持续着“被接受但不确定”的态度,也可以说是保存民法开放性的明智方法。 然后,我们期待着随后的司法解释的发表,进一步完善网络数据、虚拟财产相关规定,进一步认定其性质,结合司法实践分配交易过程中的责任问题,进一步解释纠纷处理机制、举证责任问题。
民法典既保持了其完备性、系统化,又保存了开放性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可以说是适应了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 面对立法行业如何处理网络快速发展和法律规范滞后的挑战课题,民法科学边界确定了其调整范围,保证了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考虑到应符合社会结构的性质,保存了一定的开放性。 民法典的发表,对于维护人民权益,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遵循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大体上阐明了满足时代诉求、处理时代问题、体现时代精神、与时俱进快速发展的鲜明特征。
(作者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标题:普法:【“解码”民法典】法制网评:民法典彰显随互联网时代飞速发展的鲜明特征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6/19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