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倒查20年”释放的追责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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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一山
“终身责任制”不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理念,而是切实实行的。
内蒙古自治区是世界上最大的露天煤矿之乡,是中国重要的能源保障基地。 但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这种乌金,受到一些大胆、有心的人的操纵,成为腐败繁殖的温床。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网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煤炭资源行业的专业巡回得到了所有反馈,煤炭资源配置政策不严格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在人们眼前。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纪检监察建议,内蒙古今年2月以来开展了专业的整治事业,确定“就2000年以来全区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各方面的透视会议”。 回顾20年,内蒙古对这个煤炭行业腐败的决心很明显。
开创这种历史遗留问题的勇气,是肯定的。 由于煤炭资源行业腐败的危害,具有长时间性的优点。 一次腐败行为不仅使当事人不当得利,而且可能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 如果当事人因为时间久了而被逼得走投无路,这一定是对坏人的纵容。
其实,无论是从自然生态的立场还是从政治生态的立场来看,“终身责任”早就有了广泛的共识。 就自然生态而言,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污染区划土壤环境管理方法(试行)》确定了对土壤污染管理和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这是生态环境破坏比较难管理的特征,提高对污染者的威慑力。 让他们知道,只要对环境犯下“罪”,即使少年太多,应该负责的个体和职场也逃不掉。 煤炭行业的腐败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因此应该终生追究责任。
从政治生态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二线或全退干部被检举,党中央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变得明显。 官员有任期,有退休,逾期晋升工作或退休,如果能清除以前没有发现的腐败,就会助长一点人的幸运心理,自己无论在哪里都充分隐藏,或者只是“躲起来”,以后就能逃走。 只要一辈子追究责任让他们意识到退休后也会在秋后清算,他们伸出手来的时候就可以客气了。
当然,理论上极有共识的“终身追责”一点也不顺利执行,也有需要正视的困境。 如果是某个官员个体的贪污,其调查比较容易,但不否认现实中一些腐败,特别是煤炭行业这样的一点腐败,有时不是某些官员个体的行为,而是地方政府企业共谋,制度不完全的“历史遗留问题”。
例如,我们发现“挖煤卖煤”的粗放开发模式还没有根本改变,“生产煤炭的煤炭不足”现象依然存在。 转制过程中国有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利用煤炭公司改制机侵占集体资金,股权转让机占用国有资金的问题容易频发……这些问题,一部分是个人的错,一部分是制度不完全引起的乱象,面对这种情况 要普遍追究责任,人员多可能管不了。
必须客观认识到这不是为一些官员释放的,腐败不仅可能是个人的贪婪,也可能是体制机制的原因。 我们提倡“终身追责制”,提高对贪污者的威慑力,但有必要修复制度的障碍,填补制度的漏洞。 这样可以减少个人贪污的“借口”,在追捕具体的贪污者时更真实。
正如专家解体指出的那样,煤炭资源行业之所以容易腐败,是因为它与整个行业的决定、执行、监督密切相关,与领域的主管部门和相关负责人的职务状况直接相关。 “不是说哪个部分出了问题,而是整个系统出了问题”。 在人员问题和决定制度问题纠缠在一起的情况下,不仅仅是追究具体的贪污人员,当然还需要反省涉及整个领域的制度,进行必要的遗漏检查。
内蒙古这次对煤炭资源行业腐败进行了20年的逆向调查,发布了鲜明的信号。 “终身责任制”不仅是停留在文件上的理念,而且切实实行。 煤炭行业涉及自然生态、政治生态两个行业,因此自然应该成为先行尝试的行业。 这种追责理念其实应该扎根于越来越多的地方、越来越多的行业,成为非常现实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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