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十四楼窗口扔杂物高空抛物构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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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王希玉闪博
因为家里人违反了走廊里保管的垃圾影响了通行,男人一下子把垃圾从楼上的窗户扔到楼下,把车弄坏了。 最近,山东省聊城市市场平区人民法院一起以危险做法宣布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被告杨某以危险做法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意见》实施后,聊城市首次发生高空抛物入刑事件。
1月15日下午7点左右,在茗平区振兴街的某小区,杨某因电梯停电上楼,上14楼时,因住户违规而保管在走廊的垃圾影响了通行,杨某一下子将一些铁制花架、鞋架、纸箱等垃圾放在14楼的舷梯上 被损坏的轿车的破损价值被确认为730元。 事件后,杨某亲自投票,事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与受害者签订和解协议,得到受害者的谅解。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杨某故意从高处扔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 被告人杨某事件后,可以自行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认罪认识惩罚,并对此减轻处罚。 被告人与受害者和解,得到受害者的理解,可以酌情受到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为了比较有效地预防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事件的意见》,提出了16条具体措施,故意高空抛物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危险的做法 杨某被告故意从高处扔东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 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有自首、认罪处罚、和解、谅解等情节,检察机关对来自广泛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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