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一条恶法和一群贵族最终毁灭了秦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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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铁川
现在流行的中国法制史,在阐述秦朝灭亡的原因时,大多总结为秦朝的土地合并、赋重、严惩峻法,引起陈胜、吴广起义,于秦朝15年死亡。 我觉得这样的话太空虚了,用“恶法和贵族集团破坏秦王朝”的话简洁简洁,直奔主题比较好。
什么是“一条恶法”? 根据《史记陈涉世家》,秦朝法律规定,服役者必须在官方指定的期限内到达指定地点,“失期、法全部削减”。 如果你不能按时到达,你将被处以死刑。 为什么说这个立法是恶法? 因为民众在服役中没有考虑不可抗力的客观状况(例如暴风雨、地震、河流泛滥等)和状况变化的情况,所以不能达成,应该免责,不追究。 陈胜,吴广正好遇到这种情况。 “下了大雨,道路不通,失去了速度。 ’我该怎么办? 陈胜、吴广的想法是:“现在死也死,大规模计划也死。 等待死亡,死亡之国和平吗? ”。 逃跑挽留的是死亡,不能到达兵役场所的也是死亡,发动起义,为国家捐躯是最有价值的事件。
秦朝的这条恶法成为陈胜动员同行的有说服力的口号。 “公等遇到雨,都要失期,失期应该砍掉。 藉第令不斩,死者守固十六七。 而且壮士不死就已经,死了就举大名之耳,王侯有宁! ”。 使徒们都说“敬命”。 ”。
现代社会观察了履行合同(约定)时的不可抗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方面不能以不可抗力履行合同的,由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一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说明。
现代社会也观察到了履行合同(约定)时的形势变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篇》第533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签订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 在合理期限内不能协商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比较有效成立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的事件(或者由于对双方当事人不负责的原因,情况发生了变更),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继续维持合同本来的效力违反诚实信用的,请将合同复印件
不可抗力与形势变化的关系是什么? 中国人民大学王辨教授认为,不可抗力是一个原因,是一个条件,关于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发生不可抗力的几个事项,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必须适用情况变更制度 因不可抗力几个事项的发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应当适用法定解除制度。 因不可抗力几个事项的发生,当事人违约的,应当适用违约责任中的法定免责事由制度。 由于不可抗力的几个事项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发挥作用,不承担责任,因此不能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分配损失的情况下,需要适用风险负担规则。 因不可抗力若干事项的发生,当事人不能立即行使请求权的,应当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适用。 可知由于不可抗力,实现了状况变更制度、法定解除制度、违约责任制度、风险负担规则、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等。
秦朝规定服役者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地方。 这当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合同。 我们将其视为“行政合同”。 当然,应该考虑履行是否一致,不可抗力和状况是否会改变。 但是秦朝的统治者法律智商有限,没有道理,极其武断地规定“失期,法皆斩”,为什么陈胜、吴广不强行发表呢?
这个事件在立法上没有小事,如果制定恶法的话,轻量就会被人们承认,得不到遵守,重量会被人们用行动抵抗,抵抗,这一立法原理深深地阐明了。 这是从历史经验中吸取的教训。
破坏秦朝的除了“一条恶法”之外,还有“贵族集团”。 秦朝政权的灭亡不仅被陈涉领导的农民起义力量推翻了,其中也有六国贵族复兴势力这一历史因素的作用,意味着不应该忽视。 陈胜、吴广所领导的农民起义因半年被秦朝政府军镇压,在随后的两年里,在六国贵族复国势力对秦朝的抵抗斗争中,经过定陶、巨鹿等大决战,破坏了秦朝的军事力量后,推翻了秦政权。 所以把秦朝观灭的历史单纯看作农民起义的历史是不全面的。 事实上,六国贵族复兴势力的反秦斗争是当时历史的重要因素之一,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可否认。 所以司马迁在写《史记》时,就秦朝灭亡的历史过程说:“一开始做了很难的事,向陈胜、吴广发信。 从项先生那里,决定虐待杀秦。 招致混乱惩罚暴力,平定海中,刚帝樫死了,成了汉之家”。 而且他说的灭秦项氏是项梁、项羽领导的六国贵族势力。 因此,在讲述秦朝灭亡的历史时,不仅应该把陈胜、吴广所领导的农民起义功绩放在第一位,而且应该把六国贵族的复兴斗争作为重要的历史因素。 但最后推翻秦朝的力量来自被秦始皇毁灭的六国贵族。
关于这一观点,硕士领导人郭人民教授在1982年第三期《河南师大学报》《陈胜、吴广起义和六国复兴斗争》的文章中提到。 郭师认为秦始皇在二十六年完成全国统一大业后摆在这个大统一国家面前有两个社会矛盾。 一是秦朝政府和全国人民的矛盾,即地主阶级和被压迫农民的矛盾,这是当时社会的基本矛盾。 另一个是秦朝统一国家和六国分裂势力的矛盾,即统治阶级集团之间的矛盾,这是当时社会的第一矛盾。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都以秦朝政权为第一矛盾。 事实表明,秦朝统治者重视秦朝统一国家和六国贵族复国势力这一主要矛盾,无视秦朝政府和广大人民这一基本矛盾,做出了“失期,法皆斩”这样容易引起人们抵抗的规定。 这样,秦朝政府和全国人民的矛盾急剧发展,产生了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拉开了秦朝统治的鸿沟,给了六国贵族复国势力的乘机。 结果,两个社会矛盾的交错发展迅速,这个短命王朝灭亡了。 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和六国贵族的复兴斗争是两个性质、目的不同的斗争,两者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不相容的。 陈胜、吴广农民起义是统治阶级抵抗统治阶级剥削、压迫的革命斗争,是推动历史进步的真正动力。 六国贵族的复兴势力是反对秦朝统一、恢复分裂割据的古老秩序,是阻碍历史前进的反动势力,两者的性质和作用,泾渭分明,有很大差异。
我认为“恶法和贵族们最终毁灭了秦王朝”有助于人们反省这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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