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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前传下来司法中的“和合”文化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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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坤

任何制度的变迁,包括某些制度的建立和消失,都可以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找到关联。 中国以前传递法律文化是几千年来能保持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有稳定的价值体系。

普法:以前传下来司法中的“和合”文化

“无诉讼”之争

从中国传来的诉讼文化价值观总的来说是“和谐”精神和“无诉讼”理想的大致内容。 “和合”理念始终是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核心,“无案例”是这一理念下儒家追求的理想领域。 孔子说:“为政以德,如北辰,住在那里,众星成拱。 路在政,齐在刑,民免无耻,路在德,齐在礼,有耻和格。 ”在孔子的思想中,诉讼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惩罚实现和谐世界。 儒家在面对冲突时提倡用缓慢宽容的方式解决。 以前传达的“无案例”思想暗含着关注民生、维护人民利益的“民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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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主张“德行刑”、“德主刑辅”、“教化优先”。 这种伦理道德和法律处罚、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和实践,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快速发展。 伦理和道德在我国法律文化以前流传下来的中占有重要地位,“无诉讼”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基因。 儒家提倡“仁爱”,在儒家看来,解决“恋人”这种人际关系基本适用于家庭关系,“恋人”则被父慈、子孝、哥哥友、弟弟恭、推广,成为“全世界的兄弟也”。 在这样温情的人伦关系中,天下太平,为什么要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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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慎罚

在司法方面,儒家主张法律应该重视幅度和平简约、繁简适度、轻便。 慎刑思想是以前流传的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慎刑”是指主张适用法律时应该谨慎、宽容,无论立法、司法,崇德,适用处罚都必须谨慎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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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源于西周时代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立法思想,意为表彰明德教,慎重使用处罚,对不听德教而触犯刑法者慎重采用处罚。 汉初黄老学派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他们认为最高司法是谨慎宽平的。 “不要轻视囚犯,不要为德者加重,受罚者不要薄,给予报酬者不厚道”,最高是“不相信言语,不愤怒也不威慑”。 之后,受儒学和阴阳学等思想的影响,迅速发展成为“德主刑辅”的立法观。 迅速发展到盛唐,成为“德礼是政教之本,处罚是为了政教”,在刑事政策和处罚的适用等方面遵循“慎刑衬衫杀”“适当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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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刑的核心是“反对乱刑”。 司法当局通过贯彻“仁政”理念,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寻找轻刑依据,减免处罚减轻,从而不导致冤罪事件的发生,也缓和了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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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狱宜速

古代在审判程序方面要求监狱倾听迅速,重视效率。 北魏孝文帝多次发出敕令,说:“不要让我在监狱里待太久。” 宋代朱熹“严格”的立法思想反映在诉讼程序问题上,要求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他当时审判效率极低的原因与案件大小无关,如有疑问,分阶段报告审查,不能比较有效地分流 元代苏天爵主张宽释监狱,指出如果事件不能及时解决,则“囚犯日益成为大众,文移日益复杂”,指出如果事件推迟结束,则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明末清朝著名思想家王老师的主张是“为养民而宽”,即“不留监狱”,主张便民、利民的迅速收集方案、审查方案,这些措施比较有效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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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情有罪判决

西周时代的政治家们提出了“应援情有罪判决”等很多有洞察力的法律观点,强调了根据行为者动机的善恶认定犯罪和决定处罚的轻重。

秦朝统治者以法家重刑理论为指导,通过漫长的司法实践,确立了非常有时代特色的刑法适用的大体,如秦律重视调查行为者的主观意识,以部分犯罪的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依据。 《法律问答》中记载的例子是:“甲方盗窃,赃物价值一千钱,乙方知道其盗窃,收赃物也不够钱,问乙方什么论? 同论。 》相反,该书记载了另一个例子。 “甲偷钱买线,送乙。 乙受,弗知盗,乙何论? 不要争论。 》秦律规定,自首及犯罪后能自行消除犯罪后果的,可以从轻到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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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董仲舒执行“春秋决狱”后,刑事案件的“应援情有罪判决”成为常态。 其中的“情”非常广泛,首先包括事实真相、人的习惯或影响自然因素形成的行为的现实状况等。 唐代法律对减轻自首处罚的规定非常详细,《唐律名例律》:“未发生各种犯罪而自首者,即为其罪。 ”。 意思是如果嫌疑犯的罪行还没有被发现的话,自首就可以幸免于罪。 自首制度的设立是鼓励和改过自新,本身也体现了儒家缓刑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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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变量分析

争端处理是社会和谐的第一重要意义。 协商性纠纷处理机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以前传入社会,民事纠纷大部分包括部分刑事纠纷由民间自行处理。 以前传达的社会对纠纷处理的策略要求没有诉讼,以教化为第一,抓住大放小、重刑轻民、主官裁夺、幕友补助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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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自治和社会力量的不断增进,国家中心和诉讼的一元化构想被打破,动员公众参与,提倡协商、自治和自律的多元协商性纠纷处理机制,日益得到社会的认可。 处理古代纠纷的方法主要有官员中介、官员民意调查、民间中介等方法。 中介的对象首先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古代诉讼的繁简是考察地方官员业绩的标准之一,因此各级官员非常重视“中介投诉”。 综合管理和多元协商性纠纷处理机制已经成为以前流传下来的社会的必然选择,一旦反映在司法行业中就必须寻求广泛的原谅而不是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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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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