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应从六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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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快速发展研究所姚志伟在《法商研究》年第一期发表了题为“技术审查:阐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公法审查义务困境”的复印件: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规定存在“悖论性并行”现象,私法上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但公法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施加审查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公法审查义务在实践中负担过重,面临违法判定和履行义务的困境。 为了突破这一困境,对公法审查义务进行技术定位,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限定为以合理的技术措施审查客户副本。 技术审查要从审查范围、审查措施、审查标准、公私合作、补救审查错误和限制民事赔偿责任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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