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社会学视野里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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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
人们对犯罪原因和防治的探索自人类犯罪行为以来从未停止过,以犯罪、罪犯和犯罪防治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也经历了古典阶段、实证阶段和现代阶段的快速发展过程。 在实证阶段以巴勃罗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晚会犯罪者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把犯罪学从刑罚和刑法研究的古典时代转变为犯罪和犯罪者研究的实证时代,从现代意义上形成了犯罪学的基础。 但是,犯罪人类学派研究的重点是罪犯个体的生理、心理特征,重视个案研究,其科学性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因此其结论不能完全说明犯罪的成因,预防犯罪的对策也很少。 因此,产生了以菲律宾为代表的犯罪社会学派,成为继实证阶段的巴勃罗犯罪人类学派之后最重要的犯罪学理论。 腓力运用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从个人、社会、个体和社会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对犯罪这一越境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犯罪多因论和社会综合预防论,但在意大利支那大学教书期间出版的专业《犯罪社会学》( 1882
腓力住在19世纪后半期的意大利,受到达尔文主义的影响,另外,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当时也传到了意大利,所以他解释了达尔文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结合犯罪的社会现象。 腓力基于实证哲学的做法论,他所代表的犯罪社会学派主张“在当今社会研究影响犯罪发生和变化的各种因素,比较这些因素进行实际的改良”。 提出“今后研究犯罪和惩罚的科学必须在人类和社会生活中探索社会预防犯罪的科学基本要素”。 他用社会学的做法研究人的异常或反社会行为,即研究犯罪和犯罪分子建立犯罪社会学,是社会自卫犯罪分子的理论基础说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既注意个人也注意社会的结果
菲利受到巴勃罗索的犯罪人类学的影响,认为自己的犯罪社会学源于犯罪人类学。 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开篇是他分解犯罪人类学资料的研究,这些资料认为“是犯罪社会学家的出发点,犯罪社会学家只能从这些资料中得出其法律和社会学的结论”,是犯罪社会学的理论基础。 在此基础上,菲利提出了将犯罪者分类,将所有犯罪者分为精神病犯、天生犯罪者、惯犯、偶犯、感情犯五大类,而犯罪人类学资料只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者。 腓力还对五种罪犯的生理心理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犯罪者特别是天生的犯罪者的心理“由于儿童和野蛮人特征的不平衡冲动的作用,犯罪者在抵抗犯罪倾向和诱惑方面有缺陷”。 腓力反对古典犯罪学派认为的犯罪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这一观点,指出犯罪行为决不是人类意志命令的产物,而是行为者处于某种特定的人格状态和促使某种必然犯罪的环境下。 “每个身体,即使是纯洁正直的人,有时也会产生某种不诚实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闪现。 但是对正直的人来说,因为体格和道德状况正常,这样的犯罪想法(并且引起了犯罪的严重后果)只是擦过正常意识的表面,打了一个“闪电”就没有产生“雷声”。 对于任何身体和道德观不正常的人来说,这个想法都是存在的,抵抗不太强烈的道德感的厌恶,最终赢了。 ”。
分解研究犯罪人类学资料后,菲律宾利用犯罪统计学资料分解研究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原因,得出犯罪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的结论,从犯罪的人类学要素、自然要素、社会要素三个方面论述犯罪原因,成为犯罪的人 他认为犯罪的人类学因素包括罪犯的生理状况、心理状况和个人状况。 犯罪的自然因素包括气候、土壤、昼夜、四季、气温等。 犯罪的社会因素有人口、舆论、公共态度、宗教、家庭、教育、工业、经济政治、司法、刑事民事制度等,他对各自的因素进行了分解研究。 他认为犯罪不是纯粹的社会现象。 因为如果犯罪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无法解释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下为什么那么多人没有犯罪。 因此,犯罪者的生理和心理异常在犯罪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只能在与社会环境相互运动时起作用。 指出任何犯罪都是行为者身体状况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社会对犯罪现象能采取的最有效、最有力的防卫措施是二重性”,只是社会环境对犯罪的影响很大。 在此基础上,菲利导出了他的“犯罪饱和理论”,认为各国客观上存在促使犯罪行为发生和变化的三个因素,这些因素的一些变化会引起犯罪现象的一些变化,但不能使犯罪消失,各国总是一定数量 他根据“犯罪饱和理论”得出两个犯罪社会学的结论。 一是犯罪具有机械规律性是错误的,主张维持一定的环境和犯罪行为数量的比率。 二是治疗犯罪疾病最好措施处罚的实际效果被认为比人们预期的要小。
犯罪饱和理论认为犯罪是不可或缺的,犯罪也不是人不可改变的命运,犯罪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但菲利提出的预防犯罪手段与以往的犯罪学派不同,以往的犯罪学派主张处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方法,菲利认为身体是否犯罪不是他害怕处罚,而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犯罪预防必须着眼于促进犯罪的各种因素,即人类学因素、地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排除。 这三个要素中,人类学、地理要素难以变化或不可变化。 通过改变比较容易变化的社会因素,只有改变三者的综合因素,才能达到抑制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因此,为了预防犯罪,必须使用改善社会环境这两项措施来实施。 二是永久或暂时排除罪犯。
在文明社会中,犯罪是不可或缺的,通过改良促使犯罪的社会环境,可以预防和控制大部分犯罪,但不能消除所有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主要是由行为者的生理心理因素引起犯罪的存在。 因此,对这些罪犯有矫正问题,他们必须和患者一样比较不同的原因和个性特征,实施不同的矫正方法。 腓力主张废除惩罚,提倡替代惩罚手段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手段。 犯罪和罪犯的问题不能只依靠重罚来处理。 他还大篇幅地论述了建立犯罪精神病院的问题。 菲律宾从社会防卫理论批判资本主义刑法、刑事诉讼法,特别是激烈批判陪审团制度、现行监狱制度。 对犯罪嫌疑人的无、国家赔偿等问题也进行了一点分解和研究,指出犯罪社会学的宗旨是寻求个人和社会权利的平衡。 在此基础上,菲律宾阐述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一点改革措施,“精通民法的法学家不适合刑事法官。 他们一般只是基于对人类抽象行为的研究来看待司法问题,因为民法无视个人的身体和道德状况”。 “如果法学家从事刑事审判,就完全无视被告的个人状况和周围的社会环境,只观察其行为和进行的处罚的公正标准”。
犯罪学的理论不是万能的。 像腓力这样生活在19世纪的意大利人在社会学上研究犯罪。 但是,菲利是民主主义者,一部分是接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资产阶级改良者,社会主义是人类最后的归宿,犯罪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大幅减少,他的社会防卫理论将于1922年实施。 他的犯罪社会学理论是证实犯罪学通向现代犯罪学的重要阶段,他是与贝卡里亚、巴勃罗索、伽罗瓦罗齐名的犯罪学家,在犯罪学的迅速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他的政治思想先进,他的学术观点比较科学,他的一些理论也值得我们今天认真研究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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