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辈与长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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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星
大清嘉庆年间,山西有个农民叫孙守智。 孙守智节俭勤奋,种树一流,小工作干得无人能出其右。 不到多年,他就把自家花园的树种长到天上,每个嫉妒者都想把它砍掉。 那时,当地的木材很漂亮,不仅盖了村子的房子做了车(马车),连首都朝廷都出钱购买。 所以孙守智家的树更想垂涎。 一天深夜,孙守智隐隐入睡,突然外面响起了均匀有节奏的锯木声,果然有人动手。 他从被子里一跃而起,舀着铁钩出去。
遇到小偷,应该不客气。
所以,看到犯人,孙守智二不说,挥动铁钩就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过了一会儿,偷树的人肋骨断了四根,趴在地上动弹不得。 孙守智一抓,心就紧了,趴下原来是远亲孙伦元。 说到世代,孙伦元还是他的“叔叔”。 孙守智摇了摇头,把他又扔在地上回家了。 为什么孙伦元回家后,意识到无颜后,径直跑到家梁上,上吊死了。
大清时的法律中,没有把孙守智那样的“手”行为称为“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但奇怪的是称之为“吵架”。 “吵架”通常是吵架,经常发生。 打架可以伤人,处理一百块木板,再加三年徒刑。 不仅如此,孙守智也会加罪加重处罚。 因为和孙伦元有亲戚关系,在亲戚关系中他是后辈,孙伦元是长辈。 这种“打”会破坏家庭尊严的上下关系。
这个事件中的法律表明古人的重要理念之一家族尊卑很重。 长期以来,这个理念不仅在古人正面大力宣传“长辈优先”,而且在相反方面严厉惩罚“后辈犯上”。 这些以前非常牢固地流传下来,当时的嘉庆皇帝也提出异议,认为孙守智可以从轻发中掉下来(因为孙伦元偷先),所以也被刑部的一群军队抬起头来。 刑部和很多官员说,同样是“伤害”行为,普通人处罚很轻,家族后辈处罚很重,这条规则不能打破。
西方人几乎不认为后辈和长辈的关系那么重要。 他们认为,如果是“故意伤人”,就必须总结一切,必须有家族尊卑等“节外生枝”。 所以,西方人总是认为个人是社会的最小单位,因为“个人”才是有“家族晚辈关系”的,所以法律上总是主张“凡事一律平等”。
深入地说,古人强调家族的尊卑,是为了家族稳定社会稳定,最终是秩序的观念。 西方人喜欢个人平等是为了社会公平对社会有稳定的心情,最终担心秩序这种东西。
目的一样,只是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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