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西汉重大案件的“集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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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海(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教授,法律和历史研究所主任)
《汉书》记载,胶西相董仲舒病不在家。 “如果朝廷有大会议,使者和廷尉张汤就问那所房子,其正确之处都有明法。 ”这听起来很棒,但《史记》董仲舒、张汤等的传说完全没有记载,可能是子虚乌有。 汉高祖时代,重大事件的集会程序明确了,景帝时代再一次,《史记》也详细记载了当时几次重大事件的集会,每次都由丞相主办,没有向在野学者询问过意见。
前174年《淮南子刘长案》
西汉发生了两次“淮南子王案”。 文帝六年(前174年)的《淮南子刘长案》至少举行了两次集会。 首先,“丞相臣张苍、典客臣冯敬、行御史大夫事宗正臣逸、廷尉臣贺、备盗贼中尉臣福”联名“长当弃市、臣等议论如法”,建议处死刘长(前198—174年)。 文帝不愿背负弟弟的恶名,说“我受不了给国王带来法律,正在和列侯二千石协商”,要求召集越来越多的官员参加。
因此,“臣苍、臣敬、臣逸、臣福、臣贺无知死言、臣谨与列侯吏二千石臣婴等四十三人协商”,集会人数增加,主持人不变,结果也不变。 但是,文帝依然判断“无法忍受把法让给国王”,最终免除刘长的死罪,剥夺王位,安置在蜀地,由当地政府提供住所饮食、生活用品,另外给予“肉日五斤,酒二斗”,让美人才人有幸人十人。
殊不知刘长除了愤怒之外还不进餐,死在路上。 这时出现了关于两个集会本质的重要细节。 一是文帝让离子洗地,说“独斩丞相,御史以谢天下乃可”,丞相、御史是集会的主持人,杀了能堵住天下之口。 二是文帝知道自己操作了集会的全过程,不打算让奉命行事的首相们背黑锅,“为了不送淮南子去丞相、御史逮捕考试诸县,都不得不弃市。 ”。
前122年《淮南子刘安案》
刘长死于25岁,儿子刘安(前179—前122年)当时5岁。 后来,文帝“怜淮南子”把刘安封在阜陵侯,封在淮南子。 遗憾的是到了武帝时代,又出现了“兄弟俩格格不入”的局面。 元狩元年(前122年)刘安谋反被逮捕,武帝也召集了公卿集会。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对该事件的记载非常详细,有助于清楚理解西汉重大事件的聚集过程。
《刘安案》发生后,武帝为“下公卿治”,参加集会者有赵王刘彭祖、胶西王刘端、列侯让等四十三人,讨论结果为“淮南王安忆大逆无道,谋反理解,伏诛。 ”。 刘端引用了《春秋》中的“臣无将、将而诛”的话,说刘安之罪比“将”更严重。 武帝派宗正持节逮捕刘安,刘安不得不自杀。
只看字面意思,赵王刘彭祖、胶西王刘端误以为是《刘安案》的集议主角,其实他们在“被枪指着头”的情况下,不得不说这些话。 武帝要消灭淮南国,又要摆出置身事外的样子,用刘彭祖、刘端当枪。 刘彭祖,刘端也知道肚子很清楚,所以必须严惩淮南王,让嫌疑犯洗脱罪名。 因此,会议主持人公孙弘、廷尉张汤只带着耳朵不说话,几乎没有发表意见。 一等集会结束后,向武帝报告结果,“丞相弘、廷尉汤等听了,天子使宗正在符节统治国王,没有到达。 淮南王安忆亲自杀了。 ”。 世界人民看到淮南子不仅不应该杀他,还不足以杀平赵王,胶西王的愤怒!
子虚乌有的“自己坏巷”
除了在《刘长案》《刘安案》集中被定罪外,景帝还对昙错“诸侯王之罪”的提案“让公卿列侯宗室杂议”。 武帝解决了“燕王刘定国案”,同样采取了“诏下公卿,皆议曰”的方法。 这些大事件集中,一般由首相主持,皇帝在幕后操纵,从来没有向在野学者咨询过“让使用者和廷尉张汤去那个家”。 《汉书董仲舒传》中出现的这种说法,在当时的现实情况下很荒唐。
汉武帝的话,董仲舒的学术地位没有后世高,比同等水平的儒教多,也有人住在长安。 为什么只和董仲舒商量? 为什么离开附近去了900公里外的广川董仲舒家? 真不敢相信,“刘安案”发生时,司马迁约23岁,张汤和董仲舒都看到了,但没有说商量的事。 如果董仲舒的地位达到朝廷的“让使者和廷尉张汤谈论其家”,《史记》中就提到了公孙弘,特别是张汤。
关于东汉后董仲舒的记载,经常被误解为《汉书应劭传》,“所以胶西相董仲舒老病发病,朝廷每次有政议,都会派遣廷尉张汤到陌巷,听取其得失”,从《汉书》中修改。 与《史记》相比,《汉书董仲舒传》多了“天人三策”和“问其家”两段。 有学者认为“天人三策”非常突兀,可能是班固(公元32-公元92年)的假作,其实“亲至陌巷”更可疑。 也许是为了提高董仲舒地位而编造的。 从两次《淮南子王案》来看,西汉重大事件一般通过集会方法被定罪,关于在野学者的定案没有商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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