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个体破产欠的债不用还”是一种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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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兵
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着善意、诚实的债务人。 个人破产制度一定有严格的手续和制度,避免债务,逃避债务越来越不可避免,逃不掉。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于7月16日共同发行《加速完全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处理公司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个人破产制度在考试之前,预计下半年在个别地区开始考试。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算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和分配其财产或进行债务调整,免除其债务,明确当事人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至今为止只把公司法人纳入了适用破产法的主体,没有设置自然人破产制度。 因此,一直认为现有的破产法只是“半部破产法”。 在司法实务中,自然人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有民事诉讼程序,首先通过执行程序处理这种纠纷。
个人资金不赔偿债务的话,债权人往往苦心追债,债务人像吓鸟一样逃避债务,引起家庭悲剧。 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借款未偿还,错过借款的,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如果不赔偿债务,也可以依法申请破产保护。 在生活大幅限制、个人声誉受损的条件下,债务可以得到一定的免除。 另外,再次获得成为人类的机会,可以防止背负沉重的债务后,在4个地方逃避债务和自杀。 另外,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体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再次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另外,有诚信的债务人可以给他们基本的生存空间,通过自己的努力让他们重新开始生活,直到因一时的商业失败和个人财务混乱而无法摆脱。 允许个人破产对创业创新来说,一定是鼓励和宽容。 诚实的失败者,一次跌倒永远不能翻身是社会的进步。
“因个人破产不用还债”是误解。 并不是说有个人破产制度,就不用还债。 不一定能成为“老赖”的避难所。 个人申请破产后,法院拍卖其个人资产等,以债务人的相应比例偿还。 另外,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相关主体有不得提取资产、不能损害债权利益、协助破产等义务。 另外,免责也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债务人都可以免责。
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是历史的必然。 “还债,还父亲的债”从以前流传下来的观念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完整性依然很长。 但现在的破冰是进步的开始。 总结起来,个人破产制度保护的不是恶意债务人而是善意和诚实的债务人。 我相信个人破产制度一定有严格的手续和制度。 特别是随着中央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等的完善,避免借款和逃避债务变得越来越不可避免,无法逃避。 个人破产制度也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在个人信用、就业、生活等多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来说,除非万不得已,否则破产申请不能简单。 想“假破产”的人,不是每个人都有喜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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