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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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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黄山风景区发生了“野游”者请求救助的事情。 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根据《黄山风景区有偿救援实施办法》关于有偿救援的规定,为这次救援收取了费用。 这是黄山风景区实施的首次有偿救援。 游客王某的亲属代替3206元的有偿救援金导入黄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定账户。 事实上,这次救援的费用不止这些。 ( 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有偿救援”的争论由来已久,四川、陕西、安徽等哪怕尝试一点有偿救援,这些争论也无法消除。 很大的原因是相应的规定总是有瓜田李下的嫌疑。 另一方面,发表制度的例外都是旅游胜地。 另一方面,制度的目的是抑制和约束驴友的任性,但很容易被解释为对景区的救援造成负面影响。

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实施“收费救援”其实是约束驴友任性的作用是排他的,对于“野游”的风险,应该说他们还没有害怕,更何况是发生概率极少的遇难救援经济负担。

如果改变立场的话,可能将“有偿救援”纳入权利责任范畴更有价值。 民权保障应该有均等性,公共救援是否应该包在大包里,被视为没有底线的公共福利供给,应该考虑无视公民个人行为的责任。

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事实上,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前提,不是说在考虑拯救人道主义时可以不考虑个人的行为因素,否则就不能说公平。

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具体去野游,每个人都有可能做出任性的行为,但不是说责任没有界限,而是说公共救援有给予平等救济的保障责任,可以给民事责任增加很大的负担。 知道有风险的同时法律禁止的行为遇难,由此产生的危险责任必须区别于从事事故、灾害及正常活动。 在人道主义基础上给予大体平等的救济是向公共政府兜风的责任,但比较个人行为的民事责任需要区别,不能混淆。

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有偿救援”的探讨不仅限于旅游救援行业,着眼于公共应急管理制度的完整性,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出发,找出公共救援责任、个人行为责任、机构安全保障责任之间的明确界线,在保障各方面权利的同时,确立了可以约束各方面责任的制度体系

普法:“有偿救援”更大意义是厘清责任边界

黄山景区的“有偿救援”制度,带着争议进入了实践,这也是一种探索,另一方面通过实践逐步提高了制度的社会认知度,改变了没有习性的惯性。 另一方面,通过收钱找到救济价格的合理分配比率和索赔方法等,消除“收钱救济”的暧昧。 长期来看,“有偿救援”可能需要形成法律共识,明确其法律属性,成为确定的民事经济权利,而不是行政收钱和处罚的权利。 (木须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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