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少让两元利,多赔五百元,教训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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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春元
小张去超市买东西发现店内的啤酒有优惠活动。 小张觉得价格很好,把一套啤酒放进了购物篮。 在看了“witchat code购买排队购买”后,张先生选择了witchat code购买支付。 但微信扫码结算后,他发现活动商品仍是成本,优惠不是2元,协议达成后,张先生诉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要求商家赔偿500元。 通州区法院9月3日宣布,商家将构成价格欺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9月3日新京报)。
原来,这家超市的这次优惠活动不包括购买微信扫码,而是贴了提示。 客户享受折扣价格需要在收银台结账。 由于这场争论,超市没有接受2元折扣,但被客户判赔偿500元。 这样的经营损失可以说有点“惨”。 这个案例很好地暗示了在数字化时代进行交易的行为应该增加观察义务,具有诚实的精神,否则有可能承受“突然的损失”。
首先,商家应该履行必要的提示义务,以免误解顾客。 目前商品促销形式多样,五花八门,令顾客眼花缭乱。 这要求商家明确表示和证明各促销活动,向客户明确介绍不同促销活动之间的关系。 例如在本案中,这家超市的一个优惠是“微信扫码购买无矩阵购买”,另一个是“矩阵购买优惠2元”。 超市在网络聊天扫码购买会计区域附近用展示卡的方法通知网络聊天扫码购买“不与其他活动共享”,但由于该条款限制了客户的权利,法院认为经营者是“其他活动”的具体
其次,商家必须严格遵守诚信,避免带来法律风险。 诚实信用在民法中大致被称为“帝王条款”,体现在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中。 例如,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客户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的行为通常被称为价格欺诈。 经营者要诚实经营,不要使用虚假手段。 利用“让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为什么同样被视为价格欺诈? 这是法律对客户的保护粗略表示的。 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必须确定优惠的具体范围,及时更新不同购物方法下的商品价格。 关于不享受优惠的支付方法必须明示,必须以样式条款的形式限制客户的权利。 否则,很容易被认为是价格欺诈。
最后,商家应该加强在交易活动中用善意相信息表现的精神。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商家进行信息表达时,如果商家能以诚实友好的态度和谐、妥善处理,减少一点“店大欺负”的单边思考,当然不会出现之后的5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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