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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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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信记者王鹤霖通讯员邹婷近日表示,贵州省遵义赤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未驾驶犯罪嫌疑人王某指控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年5月24日晚,遵义赤水市公安机关得知甲某因涉嫌交通事故罪、王某及刘某因包皮罪移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当局认为,王某嫌疑人和贾某等人在赤水市的餐厅聚集,喝酒后,王某把从刘某嫌疑人那里借的车交给贾某开车,安排他去赤水市接人。 贾某经过横穿赤水市中央医院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时,撞倒行人张某,张某死亡。 贾某立即联系王某商量事故现场,决定得罪车主刘某,刘某接到电话赶到事故现场,赶到事发现场承认自己是事故司机。 贾某在帮助医务人员把张某送到医院后,逃离了案发现场。 当天,贾某、王某自首,经血液检查,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96mg/100ml,即醉酒者。

普法: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检察官的审查,贾嫌疑人醉酒后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了避免法律的追究逃离了现场。 根据重罪吸收轻犯罪,嫌疑犯甲某的行为构成交通事故罪。 王某嫌疑犯知道嫌疑犯甲某喝醉了,但安排甲某开车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 另外,王某嫌疑人在甲某发生事故后,有人找人赎罪,其行为构成包皮罪,必须数罪处罚。 犯罪嫌疑人刘某替肇事司机起了名字,妨碍搜查,构成包庇罪。

普法: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经过赤水市人民法院的审判,被告人犯了交通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包皮罪,数罪处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罚款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犯包皮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普法:为醉酒的人提供车辆驾驶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警告说,即使自己喝醉了开车,知道别人喝醉了也安排别人开车,为喝醉了的人提供开车是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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