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无身体接触却致人受伤怎么担责?法院判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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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信记者刘中全通讯员徐斌是村子旁边的两个人,因为一点小事发生了纠纷。 其中原告为了避免被告冲突摔倒受伤住院了,原被告尽管没有身体接触,法院最终宣布必须对被告承担10%的责任。
前几天,吉林省集安市的唐某和李某在本村的商店打麻将后,谈了输的事情,但因为谈不到一起,形成了口角,被现场的人说服了。 那天下午,李某在店里看见唐某,试图向她冲过去,被周围的人拦住了,但唐某被李某扑向自己不小心摔倒了,引起了头皮血肿、头皮外伤。 唐某受伤后住进通化市中心医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23.14元。 后来,唐某把李某告上了集安市人民法院。
李某与唐某没有肢体接触,负有民事责任吗?
集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唐某和李某认为作为该村的村民,必须友好相处。 唐某平衡了自己倒下,没能让头受伤。 你应该承担第一责任。 李某冲进唐某,失去平衡,倒下不能受伤。 你应该承担次要的责任。 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1323.64的10%即1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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