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怎么破解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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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严重违法犯罪事件大量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这些涉罪未成年人,如何进行教育矫正,可以进行比较有效的惩戒处分,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吗? 这次的“语音版”总结了学者和一线司法人员的意见,请关注网民。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从系统化的观点
□几挺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比较有效地管理也是公认的世界性课题。 大量研究表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简单报复性处罚,完全适用成人监狱措施,只会进一步阻断其正常社会化的过程,将其推向社会的对立面,然后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处于向成人转移的关键阶段,与成人相比,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很大。 这是因为有必要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制定以教育矫正为主旨的待遇政策,这些也是由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和联合国相关文件确立的。 我国近年来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如何尽可能教育感化所有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作为有用的社会建设者,已经成为数千万家庭幸福、社会整体稳定和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术问题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他们的教育矫正也需要对比地作用于这些多种原因,因此是系统工程,需要系统化的观点。 最近引起了一些关注的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实际上唤醒了我们:缺乏教育矫正系统的一部分。 基于我国现在的现状,从系统化的角度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教育矫正措施必须理论上把教育和处罚有机结合,与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调整进行比较和应用。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来说,教育肯定比惩罚更有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或不适用惩罚性措施。 事实上,应该被禁止的是纯粹的报复性和抑制性的惩罚。 因为这一措施不着眼于未成年人未来的迅速发展,与未成年人的身心优势不一致,效果很少。 相反,与教育互补的惩罚性措施对系统有特别的价值,有时教育措施会被认为能够实现其功能的保障和支持。 例如不履行相应教育矫正要求的惩戒措施等。 通常,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年龄越小,行为的违法性越轻微,教育矫正措施的惩罚性应该越低,相反可以适当提高惩罚性。 对一定年龄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良行为,应当适用没有任何惩罚性质、完全属于福利或者保护性质的措施。 对于年龄相对较大、行为危害性较高的未成年人,在处罚上可以适用强烈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也必须为教育的诉讼服务。 例如,收容教育措施的目的也不应该停留在剥夺人身自由的惩罚水平上。 这种将教育和惩罚有机结合、逐步调整和应用的构想实际上体现了逐步干预的理念和方法。
第二,教育矫正措施的开始采用早期干预和积极干预的方针。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常经历从轻到重的快速发展过程,如果最初的不上学、吵架等不良行为不及时介入的话,可能会“升级”成为犯罪行为。 另一种立场是,对刚出现不良行为迹象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的难度通常远低于时间长的不良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史的未成年人。 这要求积极识别未成年人的早期不良行为,以适当的方法早期干预。 例如,发生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该依靠家庭、学校、社会力量进行早期干预,对已经发生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必须开始临界干预的措施,避免进一步滑入犯罪的深渊。
第三,教育矫正措施的对象必须是“人”与“环境”并重。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环境的产物,根据“人处于状况”的社会事业核心理念,教育矫正措施需要同时开展比较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学校、朋辈等环境因素的事业,通过改善环境支持未成年人的社会化进程 例如,可以对教育理念和做法有偏差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进行自主性和强制的亲职教育,将未成年人从以前的不良伙伴中解放出来,或者带出不良家庭环境。
第四,开展教育矫正措施的主体要体现专业化和社会化。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社会事业、心理学等专业信息,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比较开展。 除此之外,未成年人完成再社会化回归社会的过程需要在社会化的场景下,公共检察机关的事务人员完成而不是机构化的场景。 因此,开展教育矫正措施的主体必须具有专业化和社会化的特征,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与办事员交流,链接引进对未成年人有益的多样性社会资源,首先通过案例研究的做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展开教育矫正 (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完全专业教育制度
□范宁宁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中学习知识的最重要阶段,所以理想的状态是心理行为偏向的未成年人不仅能接受教育矫正,还能学习知识,面向社会做准备。 因此,专科学校(以前被称为“工读学校”)的教育成为了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年3月至今,受中央有关部门委托,我们组织小组对全国各种有代表性的22所专科学校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对教育矫正违法犯罪的效果显着,转化成功率平均在90%以上,部分可达到98%以上。 实践说明,专科学校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比较有效的措施,是我国社会管理取得的宝贵经验。
但是,专科学校也面临着迅速发展的瓶颈,有些专科学校萎缩,功能定位不同。 其实,专业教育的功能定位是用专业的方法对有重大不良行为、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正,包括心理指导、行为矫正和法治教育等。 阻断未成年人的坏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家庭监护的缺陷和不足,恢复正常的社会化过程。
调查显示,专科学校作为制约当今专业教育快速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普遍反映了“是否应该进入专科学校,有不应该进入的东西进入了”。 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因为1999年制定未成年人预防法时规定了“申请-批准”的入学手续。 即监护人或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这样的入学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着一些法律上的挑战,在实践中工读学校的入学程序逐渐被“三自主”的大体,即家长、学生和所在学校同意,可以送专科学校。 这样,也有必要向专科学校发送教育矫正,但如果家长不同意(实践上家长大多数不同意),就不能进入专科学校。 这非常不利于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早期及时进行干预,有些未成年人最终迅速发展成严重犯罪。
为了彻底处理现在专科学校入学手续的困境,有必要修改法律,决定公正合理且有操作性的入学手续。
首先,决策的主体必须基本符合法治。 专业教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关于人身自由的限制应该由具有相应执法权或司法权的机构决定,这是法治的基本大体。 需要转入专科学校的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办理案件的机构为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事务机关已经掌握了他们违法犯罪的原因,也理解他们及其家人的状况,三个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决定送专科学校,作为替代处罚的措施,更合理。
其次,决策的程序必须保障公平性。 为了防止入学决策的随意性,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必须设计公正的决策过程。 另一方面,在做出决策之前要经过大体判断,判断心理学教育学专家送专科学校的必要性(实践中有探索)。 另一方面,在作出决定前应该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有不同意见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说明释法,但不影响送进专科学校的决定。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讨论。
最后,决策的执行需要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从我国专科学校的快速发展过程来看,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不报告或报告后,将中途擅自逃走的学生强制进入学校,执行顺利。 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也在摸索公安机关送进专科学校的方法,效果良好。 总结这些成功经验,以保障对专科学校的决策强制,避免“是否应该进入专科学校,有不该进入的东西但是否进入”的老问题为中心。 另外,公安机关一般面临案件多人少的情况,要求在法定案件期间内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提案、申请、决定手续,显然没有操作性。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在案件中直接作出决定,不仅符合法律,而且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符合规则。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改革收容教养制度
□宋英辉
近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呼吁管理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议案很多,其重要建议之一是激活收容教育,司法化。 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地区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具体制度不同,但根据需要采取保护性、福利性、强制重构的机构化教育措施,具有法院决定的共同优势。 现在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现在这个制度最大的问题是行政性的决定程序,执行场所和执行方法还不确定。 因此,可以参照和参考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强制医疗的构想和路径。
一、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中是完全的。 收容教育最重要的功能之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根据刑法十七条第四项,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法细分规定。 适用收容教育的事例不是刑事案件,而是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为对象,其手续也不是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可以由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这一专业法律规定,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
二、将“收容教养”的名称改为“强制矫正”。 收容教育中的“收容”二字社会外观不好,容易混淆公众和劳动教育、收容教育等制度,容易产生误解。 对此,提议协调修改刑法,把“收容教养”改为“强制矫正”。
三、确定强制矫正的性质是司法强制教育矫正措施。 另一方面,与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一样,教育矫正类的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另一方面,与强制隔离毒品消灭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与强制医疗同样是司法强制措施。
四、适用程序。 参照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设计司法化的强制矫正程序,最终由人民法院裁定。
五、适用情况。 反复严格适用的大体上,确定适用对象的是未满14岁的故意杀人、因故意伤害而重伤或死亡、具有强奸、强盗等严重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岁而不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其他措施与社会危险性进行比较 在适用中,给予人民法院适当的裁量权。
六、执行场所。 执行场所必须与监狱、未成年人犯管理处、看守所、拘留所等区别开来。 实行强制矫正的场所是兼具学校性质、福利院性质的特殊机构,具有教育矫正功能,承担养育功能,且在管理方面应该是强制的。 因此,(1)各省级行政区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专业强制矫正院(所),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由民政部门负责抚养照顾,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和行为矫正,三部门分工负责。 (2)各省级行政区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管辖区内指定具备一个或两个条件的专科学校,单独设立教育部,教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如何选择这两个方案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决定。
七、执行方法。 在强制矫正过程中,未成年人首先接受学习、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正,定期判断人身危险性、教育矫正情况等,实行分级管理。 在执行期间,重视社会化的教育方法,期间可以实行弹性制,依法缩短或延长。 (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建立等级干预保护处分制度
□顾琮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轻易处罚,两者之间必须建立符合司法属性、强制效力、可比性、未成年人优势的一系列教育矫正措施。 我们认为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是比较有效地处理这个问题的途径。
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是指,对实施了重大不良行为或违反法律行为,但因年龄和情节等法定原因未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为了方便,以下统称“触法少年”),公安、司法机关和相关功能部门、社会组织等依法
多年来,上海未检查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这个制度。 从年开始,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查部门已经处理了70余件保护处置案例,发布了《青少年正面成长计划》,对该制度进行了项目化探索,总结了“三级干涉”、“四重保护”、“五星联动”等事业机制。 年,上海市检察院与市教委、市公安局、团市委共同成立了全国第一个专业教育研究和判断中心,制定了市的规定,实现了保护处置案件的司法化、规范化处理。 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对928名触法少年实行了保护处分措施,其中98.4%的未成年人没有再犯。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分级干预”,认为是区分触法少年的人身危险性、保护性以及涉案的性质、情节采取不同程度的干预措施。 这种干预是具有强制、司法和法律惩戒意义的正式措施,如果未成年人不能接受或效果不好,必须依法升级措施直到接受教育。
具体来说,在初次触法、危险性低的情况下,首先通过司法教育的戒律式、戒律书的制作、严厉的管教令等方法,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监护意识,通过建设档案的追踪、短期观察的合作教育,培养未成年人 再接触法、危险性高的,联合公安机关、专科学校、社工组织等力量,对未成年人进行强制制度高的长时间观察援助,必要时进入专科学校,并对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 在触法行为性质差、结果严重、危险性极高、需要隔离保护矫正的情况下,必须提出司法化的收容教育方案(实践中收容教育制度由于很多原因基本上是空的,因此需要重新构建这个制度)。 (作者是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副主任)
建设网格预防支持平台
□魏航
与高危未成年人的“发现难、处置难、管理难”问题相比,资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合作,建立了高危未成年人新闻共享数据库。 对于纳入数据库的人员,根据违法犯罪状况和个性特征,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警报级别(“三色警报”),展开差异支持:对于黄色警报的一般关心橙色警告,重点受到关注。 对于红色警告,明确一个职能部门配置1~2人进行跟踪支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合作。 从年到现在,将满足条件的360名未成年人纳入数据库管理,进行3种颜色的警告。
目前,复盖全国的网格管理已经普遍展开,网格化的触角已经扩展到城区、乡镇、村社等各个角落,仅四川省专业、打工网格人员就达到了30万人,复盖了省、市、县、乡、村的多个层次, 在我国土地辽阔、地区差异大的现实条件下,网格人员对高危未成年人进行监督管理支持是重要人群实现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年以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和综合治理等13个机构签署了《资阳市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化和网格化合作事业的实施办法》,将“三色警报”事业法写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的网格化服务管理新闻系统 利用熟悉网格成员所在社区情况的特点,对服务对象开展访问、跟踪监督、新闻反馈等业务。 现在,将59名符合条件的高危未成年人纳入网格成员的合作。
与网格成员专业性不强的问题相比,检察组织网格成员开展业务技能训练,强调网格成员的职责范围、服务大体、服务方法及服务业机密性等几个事项,网格成员的服务之妙
为了实现高危未成年人网格服务与新闻化服务的深入融合,在政法委现有网格服务管理新闻系统内,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设了高危未成年人网格预防服务平台。 这个平台包括数据输入、智能判断、分流支持和检察监督等功能。 其中,在分流服务的环节中,根据前期的评分和判断情况,将满足网格服务条件的项目通过网格平台推送到综合治疗中心,从综合治疗中心分配给指定网格人员,每月访问、监督管理服务、。 进行教训,命令监护人严格管教,联系就学,进行就业训练、生活救助等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发送到公安、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 检察机关监督整个过程。 年,该平台开始网上试运行,目前注册48名高危未成年人,平台整体运行状况和合作情况良好。 (作者是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处处长)
相关链接:去年10月24日,11岁的大连女孩淇被7刀杀死,嫌疑犯是13岁的男孩。
年3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13岁少年邵某不服母杨某的管教,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杨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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