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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纠正正义视觉下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处理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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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

一、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价值基础

从本体论看,环境民事司法救济是指法院通过行使司法审判权,在环境案件中纠正行为人的民事过失,将受害者的权利归结为圆满的纠纷处理机制。 从价值论上说,环境民事司法救济在实践中如何发挥效果,发挥什么样的效果,取决于纠正正义的价值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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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纠正正义具有双极结构性,这与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诉讼结构一致。 从外表上看,环境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始终是双方对抗制,原告和被告之间的紧密联系勾结诉讼是一致的,但这种结构不仅形成在司法习性的继续,而且形成在纠正正义的双极结构的诱惑下。 原告因环境污染而受害的情况下,如果其选择诉诸司法救济,纠正正义就像链条一样将原被告双方联系起来比较双方的得失。 双极结构的链条被打破时,纠正正义会诱惑原告寻找新的责任主体连接,形成新的链结构,始终确保受益主体和责任主体之间的正确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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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纠正正义有一个优点衡平性,这与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调整方法一致。 纠正正义追求双方权利的数量平等,原告因被告的污染行为受到损害的,被告的财产权在数量上增加,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相应降低。 为了纠正这种权利的不平等,纠正对正义行为者所得的“废除”和对受害者损失的“补偿”必须在程度上相同,在时间上是必要的,因此是必要的。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造成污染的侵害者经常是市场营业活动的参加者,法院实施司法救济的方法以公司引起的损害为限度否定经营收入的正当性,以补偿权的形式给予受害者,使双方的权利数量恢复到平等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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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纠正正义具有价值排除性,这与环境民事司法救济请求的基础一致。 行为造成的损害和价值属于个人和社会两个层面,因此纠正了正义的纯私益性,使行为中包含的所有价值性要素无法评价,这些都基于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请求权而特别明显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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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我国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理论困境

首先,纠正正义削弱了法官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我国法庭上的事实发现者和法律审判者属于一个人,法官正在审判中,扮演着双重身份。 这种路径的特征之一是自由心证的形成过程很难被证据本身所包含的偏见所影响,使审判具有效率和客观性。 但是,在环境侵害诉讼中,由于公司承担绝对的责任,法官审查证据,进行因果关系的评价的情况在增加。 从深层次来看,这一现象使法官在环境民事司法救济中的作用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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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纠正正义的高价格性使环境民事救济力不情愿。 所有价格为零时,正义确实发挥最大的价值,贯彻“有损害就有救济”的理想主义观点。 但现实是,当事人处理纠纷的行政价格,以及司法程序结束后,市场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分配资源所产生的交易价格都是巨大的。 很多法院也认识到环境诉讼特别昂贵,在事实明确、法律关系简单的环境侵害案件中,法官倾向于说服双方通过调解结束,这是当事人的财力和法院司法资源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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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理吸收功利主义的有益价值

功利主义基于追求社会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可以通过社会迅速发展的各种因素来考虑,在正义下纠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关系。

首先,功利主义有助于恢复法官在环境民事救济中的核心地位。 功利主义是价值观,要依靠某种制度发挥效果。 这种指控具有高适用性的违法性是最可行的。 这种适用性表明两者都以当事人的预期好处为服务对象。 因为法律的可预见价值是公司稳定自身生产,促进社会财产最大化的迫切需要。 公司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不仅会审查双方出示的证据,还会深入探讨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超过环境标准对其营业自由设定的界限。 例如在“沈海俊对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法官认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违法性,即超过国家标准排放环境噪声。 如果这个条件不满足,原告必须宽容。 通过这个过程,法官不受事实审查的限制,回到事实发现者和法律裁决者共存的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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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功利主义有助于缓解高价格给环境民事救济带来的压力。 为纠正正义而调整的环境纠纷只有私益性,但功利主义的落脚点决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只为社会财产增加的目标服务。 为了应对纠正正义下的环境诉讼带来的司法资源大量消费,功利主义利用“忍耐限度论”抑制不必要的私利诉讼,作为救济损害的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从根本上减轻了法院环境民事救济的压力,降低了各种社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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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功利主义有助于激励司法的能动性,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 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的民事司法救济,具有承认评价对象造成损害,也给社会带来各种正面价值的显着特征。 从后产业革命时代看,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总是伴随着环境危机,两者并行产生,难以分割。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强调“协调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但这份复印件经常被解释为“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利于环境保护”。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并非如此,而是实现社会财产最大化所必需的两个要素,明确了通过赋予法院案例研究中的自由裁量权,即发挥司法能动性,应该在何种程度上调和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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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标题:普法:纠正正义视觉下环境民事司法救济的困境及处理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2/18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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