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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驾驶超国标电动车致人重伤,生产公司有责任吗?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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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道驾驶电动三轮车与他人相撞受重伤,电动汽车不按国家标准生产,制造商也向被告出庭。 最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肇事者吴某赔偿原告景某62.2万元,电动汽车制造企业承担20%的责任,赔偿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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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6日左右,吴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海安某地区,从东向西转弯向北时,为了避开路面前往道路西侧,经过该地区从北向南的景某与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景某受伤。 警察大队制作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景某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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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景某昏迷了。 医院司法鉴定制作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景某在交通事故中造成脑损伤,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立,构成一级障碍。 据计算,景某各损失共计7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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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事件有关的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汽车的国家标准,被鉴定为汽车。

景某女儿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庭起诉了肇事者吴某和事故车辆制造商所在的汽车制造企业。

海安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失侵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吴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未经国家许可生产,并且驾驶未经权利部门注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制造企业将汽车的技术规范用于非汽车生产和销售,作为专业的生产厂家,应该知道这一点,因此无论涉案车辆是否存在设计等缺陷,都有主观过失,而且涉案车辆得到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的许可 责任认定书没有认定汽车制造企业的责任,但汽车的物理性能等因素决定了汽车的危险度明显大于非汽车,另外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拒绝涉案车辆本身有不规则的因素,因此汽车制造企业其过失程度 根据明显的事实,汽车制造企业考虑以20%的过失责任比例承担景色损失。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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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后,汽车制造企业不服上诉。 南通中院经过审判维持了原判。 (韩丽霞古林)

法官的辩解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案件涉及电动三轮车不符合电动汽车国家标准,被认定为汽车,但未经国务院汽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也不能注册登记到车辆管理部门,制造企业知道这种情况后生产销售,有过失,因此法院对案件的现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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