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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平等就业需保护权利捍卫需合理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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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泽


最近检索到了因地区歧视而被拒绝就业的例子。 闫某在杭州通过求职平台向a企业投递简历求职,a企业看闫某简历拒绝录用,并注明拒绝理由是“河南人”。 闫某认为a企业侵犯了民事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企业赔偿精神抚慰金6万元,承担本案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后,a企业向闫某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判决闫某精神抚慰金和合理维权费用支付1万元。

普法:平等就业需保护权利捍卫需合理

使用者合理合法的自主人权必须得到尊重,但使用者的雇佣自主权不得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快速发展的基础,必须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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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闫某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犯。 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中,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的就业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的歧视”。 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本案中,a企业拒绝给予闫某平等录用为“河南人”的机会,侵犯了闫某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保护求职者与有相同条件的人相比在求职中不受民族性别地区等其他因素区别的权利。 这种地区歧视造成的权利侵害,是劳动者因与事业无关的因素受到的不公正对待,是对人格尊严权利的侵害。 因此,可以根据某种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人格权被侵害的情况通过诉讼的方法获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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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a企业应该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闫某要求a企业承担侵犯平等就业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必要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李某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了损害。 第二,a企业实施了侵犯某种平等就业权的违法行为。 第三,a企业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有过失。 第四,a企业的违法性行为与斗某平等就业权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关某没有与a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但a企业以关某关系“河南人”为理由拒绝求职,被与就业无关的因素区别开来,失去了平等的就业机会。 因此闫某有权要求a企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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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关于a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法。 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人格权是民事权益的一种,如果受到侵犯,侵害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了承担损害赔偿、道歉等8种侵权责任的方法,这8种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是救济损害,有损害可以赔偿。 结合本案,闫某可以就a企业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向a企业要求赔偿。 法院据此支持某维权公证费用1000元,要求a企业承担道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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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关于明确最高法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可以因人格权被非法侵犯而向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 由此,闫某有着人格权被侵犯向a企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 该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侵权引起人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了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名誉恢复、消除影响、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应受害者方面的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关于这件事,a企业处理地区歧视的求职,侵犯其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给劳动者在就业活动中带来严重的侮辱感,给求职者精神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害。 因此,必须要求其赔偿精神抚慰金,依法支持。 法院结合a企业侵权行为的结果,赔偿了某精神抚慰金9000元,认为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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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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