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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境外旅游纠纷多发 监管防范需“双管齐下”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本篇文章3346字,读完约8分钟

白杨属

近年来,公民海外旅游领域蓬勃发展,另一方面带动了旅游经济,促进了文化交流。 另一方面,海外旅行的麻烦也经常发生。 从纷争的类型来看,包括身体损伤和死亡、财产丢失和损伤引起的赔偿要求、旅行社违约导致旅行费用增加引起的退款要求等几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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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运的心理不应该承担意外的责任

据马先生说,他与旅游企业签订了团队海外旅行合同,旅行是北欧四国,旅行费用为13800元。 6月20日下午,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码头计划上船时,一些游客发现观光巴士上的行李丢失了,领导和当地司机报警后通知旅游团按时上船。 考虑到不会影响整个旅行团,他按照领导的建议坐了邮轮。 因为他忙于丢失信息表达,后续的行程草草结束了。 回国后,他多次向旅游企业传达信息,双方都没有就赔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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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马先生说事件时他们在吃饭,是上船前的饭菜,时间很短,他的行李很大,进了酒店才拿出来,平时不能随身携带。 不随身携带持有护照、车钥匙、房子钥匙、私人照片等重要文件的笔记本电脑,是因为它们太重要了,怕拿走了,放在车上司机看着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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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的结果,在本案中根据通报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认为事件时旅行社安排了游客的吃饭时间,可以认定公共汽车处于上锁状态。 因此,在离开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旅行者把行李放在公共汽车上,根据客观情况合理。 由于公共汽车司机擅自离开,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的观察义务,包括马在内的游客的行李被偷了。 因此,马先生现在要求旅游企业赔偿由此引起的相关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必须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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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比例,首先,旅行社在旅行前向游客通报了相关风险。 这包括下车观光、吃饭时自己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其次,从通报记录和马先生自己列出的遗失物品清单的复印件中,护照和身份证等海外旅行中必须随时携带的物品,马先生也和其他行李一起放在巴士上,提高了贵重物品丢失的风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减轻旅游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上述解体,法院认为旅游企业应该承担80%的责任,马先生认为应该承担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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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先生主张的遗失物品损失,首先,马先生没有听从旅行企业的事前告知,对于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护照等贵重物品造成的损失,没有权利要求赔偿。 其次,对于家里的钥匙、车钥匙等通常不应该携带在海外旅行中的物品,这种物品丢失引起的相关损失不是本案引起的直接损失,而是超过了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辅助服务提供者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因此计算损失赔偿额 最后,在马先生主张的遗失物品损失中,价值最高的是保存在电脑中的30万张照片,但马先生对此也没有提出证据说明。 另外,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照片的价值达到了3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的部分损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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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定旅游企业赔偿马先生的财产损失56000元。

上楼要慎重配合医生。

年9月,张先生和配偶参加了旅游企业组织的日本本州巡演。 9月17日晚上,旅游企业计划住在大阪郊外的酒店。 入住时,旅游企业对酒店内环境没有出示任何证明。 他那天晚上19点进了客房。 客房门口灯光昏暗,上楼梯时踩空,马上倒在地上,然后叫救护车,带我去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 语言不通,自身医疗知识不足,再加上导游和陪伴语言不通,以诊疗费和生活住宿费高为理由推荐回国治疗,只让日本的就诊医院开了口服止痛药,但没有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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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他由导游和当地陪同安排陪同机场,他们故意向航空企业隐瞒他的病情,谎报肌肉拉伤,他忍受剧烈疼痛回国。 到了机场后,导游自己出去,他只能自己叫120救护车从机场到医院就诊。 小张认为旅游企业在旅行中没有履行任何注意责任,事故后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所以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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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中,通过张先生提交的跌倒受伤现场的照片,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当时跌倒受伤部位的门框边缘和不远的楼梯的情况。

法院从明确的事实出发,首先,张先生摔倒的地方是进屋上楼的时候,从为了踩空而摔倒的现场照片来看,房间内的楼梯离入口还有距离,步行至少有两步以上,张先生说的灯光暗,楼梯可见。 其次,从张先生摔倒受伤到成为日本当地医生之间,领导和导游进行了合作,在这期间,旅游企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在张先生回国到医院的路上,旅行企业如果知道旅行者受伤不能自主行走,就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协助医疗治疗,其行为有一定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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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断旅游企业对张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步行器具费、救护车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329元。

因为自费项目的风险很大所以参加并不轻率

由于在海外旅行参加潜水项目的过程中溺死,死者配偶李先生和女儿李先生向法院起诉某旅行社、保险企业,要求旅行社赔偿葬礼费用69 732元、死亡赔偿金1 060 902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保险企业支付人身事故损害赔偿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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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主张,作为成人,死者应该很了解自己的情况,自愿下水,淹死是意外的,因此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责任。 保险企业说,由于双方签署了不重复解决协议,因此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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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中的法院是本案旅行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特别通知书》,关于攀岩、滑翔机、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等风险稍高的项目,参加者根据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个人意愿,自主、自主 如果旅行者不参加自费项目,就根据计划的复印件进行活动。 根据事件当地相关部门发行的《法医学鉴定书》,死者有心血管病的迹象,死亡因溺死而无法恢复的呼吸衰竭和血液循环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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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明确的事实表明,死者所在的团队共计30多人,但参加浮潜项目的只有16人,李先生、李先生在审判中说死者的家人在事件发生时也不在现场,因此李先生、李先生提到的死者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根据法医学鉴定书和《死亡说明书抄录》的复印件,死者的死亡原因是溺死,但溺死以外的因素是否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关,仅凭本案的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无法评价的。 退一步说,即使有死者自身原因或突发疾病溺死的可能性,旅行社在游客下水后,立即发现异常,无法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和过失,这种不足最终导致死者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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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旅行前用“旅行特别通知书”的方法向本案旅行者代表通知了包括潜水、游泳在内的自费高风险项目的风险,原告也承认在死者下水前旅行社发行了救生衣等安全保障设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请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比例 另外,李先生、李先生说死者会游泳,但在此之前没有浮潜经验,没有和团家人一起去过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参加本案浮潜项目,本身就有过度自信的过失。 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决定让旅行社对李先生、李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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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李先生和保险企业已经达成一次解决协议,保险企业已经把赔偿金打给李先生指定的账户,相关义务已经履行了,李先生、李先生再次要求保险企业赔偿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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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断旅行社赔偿李先生、李先生的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3192.8元。

【法官的注意】

海外旅行是为了得到更好的旅行体验,提高洞察力,丰富经验。 但是,在发生人身事故、财产损失或因旅行费用增加问题与旅行社矛盾的情况下,相关纠纷处理的难度大于国内旅行纠纷,周期变长。 因此,为了从根本上减少或防止这种争端的发生,法官建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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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建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督管理力度,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 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监督等旅游人员的服务行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二是制定海外旅行合同模板,完全出国,提高旅行公益的推动力,对旅行的重要告知事项和履行合同的重要条款,使用强调或单独签订合同附件的形式,提请游客和旅行社注意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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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防范。 一是提高各代理的合规性和风险防范意识。 鼓励旅游经营者通过完全的风险应急方案、增加商业保险运用、创新纠纷处理机制等做法,提高海外旅游的风险抵抗力和纠纷解决能力。 二是提倡社会培养文明、健康、环境保护的旅游观念,游客自己也知道基本的旅游知识,增强合同意识,树立证据意识,提高安全意识,慎重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路线和旅游项目,切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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