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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救济制度的完整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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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璨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合理分配我国现行腐败跟踪的背景和司法资源为目的,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缺席审判在被告人没来法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缺席审判程序改变了以前传达的两种讨论的刑事诉讼结构,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作出了判决。 因此,对于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和救济成为缺席审判程序的重要问题,可以确定和完善缺席审判程序的救济制度,更好地推进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的迅速发展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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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我国审判程序的救济制度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程序的救济制度有三种,分别是提出上诉的权利、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提出再审的权利。 这三种不同权利行使的方法和时间可以根据判决、裁定是否有效和执行。 判决、裁定不生效的,救济方法是行使诉权。 判决、裁定生效,未交付执行的,救济方法是异议权和再审请求权。 判决、裁定生效、交付执行后,救济方法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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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程序的上诉权。 起诉权是判决生效前的补救方法。 缺席审判程序中拥有独立起诉权的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和辩护人。 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起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是得到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对此,缺席审判程序的被告人近亲属有独立的起诉权。 这是因为缺席审判程序的被告人很多,即使在国外也为了保障诉讼权利而赋予近亲属诉权,在被告人不归案的情况下近亲属行使权利,进而保护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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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异议申诉权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犯罪者提起异议权的效力是导致案件复审,如果提出异议权,人民法院应在没有特别情况下进行复审。 异议权的首要目的是保护诉讼程序的公平性,保障犯罪者参加诉讼程序的权利,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 罪犯到达案件后,提出异议,导致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缺席审判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必须适用正常的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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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程序的复审权。 刑事诉讼法在缺席审判程序一章中没有特别规定对缺席审判程序适用再审程序的相关问题,也没有规定对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再审程序。 那么,我们认为缺席审判程序可以适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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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程序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有三种救济方法可以行使,但这些救济方法之间存在一些问题和冲突。 这些问题和冲突导致救济权的滥用和权利的再利用,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起诉权的规定没有细分。 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可以独立提起诉权的主体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 被告人在近亲中有独立诉权的情况下,经常有冲突的可能性。 被告人一审后不向一审上诉。 近亲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近亲提出的上诉违背了被告人的意愿。 起诉权的决定主体应该是被告人本人,在不服判决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行使起诉权。 缺席判决赋予被告人近亲属独立的起诉权,是为了在被告人未解决的情况下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如果近亲属的行为违背了被告人的真正意愿,则不能实现给予近亲属独立的诉讼权的目的,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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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和复审权的重复问题。 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交付执行前,存在犯罪者的异议权和申请再审的权利两种补救方法。 不管犯罪者提出什么申请,都将导致案件的重审。 这意味着一审后可以上诉和办理再审手续。 被告人到达案件后,避开异议权,直接提出再审手续的话,案件也会再审。 这时复审和异议复审的区别是按照复审程序的规定,即第一审案件,应该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原来是二审案件,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交审查的案件。 罪犯到达案件后,如果直接申请再审,异议权在这里没有发挥本来的作用,另外重新审理时适用的二审程序,对归案的被告人来说是第一次参加审判,直接适用二审程序,就会损害审判级别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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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异议权与复审权的不同之处在于,可以申请权利的主体不同,以及申请的理由不同。 提出异议的主体只有犯罪者,可以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 对提出异议的理由没有限制,目的是在犯罪者到达案件,对判决有异议的情况下,保障犯罪者程序的参加权,保障程序的公平性。 再审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五个理由。 如果犯罪者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没有达到案件,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提出再审,但在这种情况下再审的案件犯罪者依然缺席,同时在犯罪者到达案件后,不能重新提交救济手续。 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行使异议权可以更好地保护犯罪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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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的期限规定不确定。 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异议权期限的相关规定中,异议权期限的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犯罪者归案的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权。 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不交付执行之前,这个时间段非常不明确,但如果犯罪者在这个时间段归案,提出异议,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判决、裁定生效,但效力不稳定,随时被推翻,可能重新审理。 如果不限制异议权的期限,对判决的既决力和诉讼程序的推进都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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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救济制度的完整性

细化缺席审判程序中诉权的相关规定。 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诉权的完整性,首先必须确定行使诉权的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尊重被告人的意志。 被告人放弃诉权的,不允许近亲属提出诉权。 另外,确认被告人没有上诉,近亲上诉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滥用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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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异议权和复审权的适用。 关于异议权和再审请求权可以并行的问题,为了切实保障犯罪者的好处,必须决定异议和再审的提出阶段。 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交付执行的,罪犯到达案件后,对审判结果有异议,只能提出异议救济自己的权利。 由此,既可以切实保障罪犯的权益,又可以不重用救济,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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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异议权的期限。 关于异议权的期限问题,必须决定提出异议的时间。 由此,既可以保证判决、裁定效力的稳定性,又可以推进整个诉讼程序。 关于行使异议权的时间和期限的明确,考虑到缺席的犯罪者了解判决、裁定和审判过程所需的时间,必须确保犯罪者在审判中行使异议权所需的时间。 另外,犯罪者在未经审判而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必须考虑诉讼手续的进行、证据的保全、交付执行等问题的时间,综合两种情况规定规定期限,充分保障犯罪者的权利。 决定异议的行使期限,可以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也可以决定划分各种救济途径的行使时间,可以保证诉讼程序的秩序,也可以不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普法: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救济制度的完整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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