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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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梅周馀谢春艳
债权人对行政机关对债务人进行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保护或者考虑其债权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否则必须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定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开始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能力。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二是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的区别,直接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例如行政许可中的被许可人。 间接相对者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而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人,例如建筑许可中的邻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主要有以下情况:被指控的行政行为涉及邻接权或公平竞争权的。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作为第三者添加的情况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的情况取消或变更行政行为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 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正确认定原告和被指控的行政行为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二、债权人大体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实行行政行为损害债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告知就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保护或者考虑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债权人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持否定态度,几乎不承认债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债权人的民事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债权人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起草或者驳回起诉。
在债权的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只能提交给债务人,不能向第三者主张,这里的第三者包括行政机关。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不能根据对方债务状况的不同区别对待,对方债务状况不在行政机关的考虑范围之内。
三、给予债权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例外情况
如上所述,债权人几乎没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但是,根据信任保护,债权人大体上基于一定行政程序中对特定事实不变性的合理信任,同时如果这种信任值得保护,行政机关不作变更或合理行为的,对债权人的信任利益给予行政诉讼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例外获得原告资格。 即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或者应当考虑的,债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这也为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了依据。 但是,这个规定是大致的规定,需要给法官留下很大的裁剪空间,加大法律的适用和案件审判结果的差异性和不明确性,在审判中慎重对待。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优势,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确定规定的,可以直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判定。 二是确定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进行评价,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政策进行综合分解,进行正确的认定。 当然,在相关具体规定尚未公布之前,法官可以根据现有规定和行政审判理论进行一些尝试,为后续相关规定的公布奠定实践基础。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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