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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来源:网络转载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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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忠亚军

【事件】

一区人民政府为了建设高铁,必须拆除燕某所有有权的住宅,其住宅建筑面积为106.78平方米。 年1月15日,燕某与该区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其他附属物品金等金额为36897.50元,移动面积为130平方米等。 之后,该住宅管理局分别于年3月、年3月向燕某支付了30490、6406元的过渡安置补偿费,之后的过渡安置补偿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同时在年4月拆除后的4年多内,没有建设搬迁住宅。 燕某用很多方法与该房管局多次表达信息都没有成果,约定的出行时间无限期延期,燕某向法院申诉。 法院一审判决,该区房地产管理局赔偿燕某房屋拆迁补偿金336395元,过渡性配置补偿金24559.4元。

普法: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分支】

关于本案该区物业管理局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没有按时转移安置补偿费,也没有对当事人进行房屋安置,行政机关的管理不足不这样做,不负责,有违约的过失。 根据第二种意见,行政机关没有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拆迁后延迟4年多建设搬迁住宅,对原告明显构成违约行为,法院必须判断在此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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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笔者同意了第一种意见。 理由如下。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通常基于符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某一行为或某一法定职责,即使没有正当理由也拒绝的行政违法行为也称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不行政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回答、延期履行等,和行政混乱一样,有可能侵害或损害行政对方的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科学地掌握该罪的行为副本和适用范围,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几个方面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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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行政的规定条件

一是以行政主体有法定义务为前提要件。 这个法定义务以法律上的行政为义务,不是其他义务,而是源于法律的确定规定,各行政机关有法定职责,另外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手续的义务。 通常,实体上的行政义务是首先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对方履行保护的责任。 程序上的义务主要分散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表明身份的义务、告知的义务、听取申辩和陈述的义务等各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 二是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为义务为必要条件。 具体来说,表示行政主体没有表示任何意思,没有接受或延迟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侵犯人权、财产权的,具有相应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回答。 而且行政机关向行政对方提出的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申请表明不履行或不履行,但过了法定期限也不履行的情况下,即在法定期限内,不表示履行或不履行。 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但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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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行政机关以与当事人签订的《房屋征收配置补偿协议》中的法定义务为前提要件,但在未履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过渡配置补偿费等费用,有明显不履行的行为,损害行政对方的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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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行政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认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不行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政不消极行为、法律上制定的行为形态,没有具体的感性和具体性,因此行政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价值评价,也没有客观形态的事实评价,行政 二是行政不作为已经损害了行政对方的权益。 如果这种损害不是行政引起的,不管其损害是否有可能在其他方面得到补救,都可以要求行政赔偿。 和行政进行一样,行政不进行的行政赔偿也不应该使用损益相抵的大体。 行政相的对方权益损害程度决定行政赔偿的金额,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的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三是行政不损害行政对方权益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行政是因为行政主体对对方不履行负义务而构成行政侵害,这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行政主体和对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行政主体违反了权利人赋予的特定义务,由此产生损害,就认为有行政侵害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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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采用更柔软、更有弹性的行政协商方法代替以强制命令为特征的高权力行为,是行政管理的迅速发展趋势。 如何在用行政协议的方法约束行政权的任意性和维持行政权的机动性之间建立平衡,如何把行政协议置于依法行政理念的支配下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之一。 在房屋强制拆迁补偿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不仅要实现实体合法,而且要使程序正当化。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结合被起诉强制补偿决定的形成过程,分析该地区房地产管理局在补偿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强调被征收人享有的法律应保障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有力发挥司法监督作用,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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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安置补偿问题,被告所在区的住房管理局与原告燕某签订了《住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没有按时转移安置补偿费,安置在原告的住房一直不能建设,至今没有对原告进行住房安置。 该区物业管理局的管理不足体现了不作为、不负责,对此法院必须依法判断为履行强制拆迁补偿义务。

普法: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作者单位:河南省石榴石城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行政不作为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1/178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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