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境外游纠纷种类多理缘由依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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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通讯员黄杨
近年来,海外旅游领域繁荣,推动旅游经济快速发展,促进文化交流,同时海外旅游纠纷也频发。 寒假、春节假期临近,海外旅行更成为热点,《法制日报》记者来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目前我院受理的纠纷类型主要是身体损伤或死亡、财产丢失或损失赔偿要求、旅行社违约导致的旅行 记者从其中选择了几个代表性的事件,根据事件的释法,帮助遇到类似问题的网民规避风险,依法获得维权。
贵重物品车内丢失
双方错误二八分责任
马先生与旅游企业签订了团队海外旅行合同。 旅行是北欧四国,旅行费用是13800元。 旅行中,马先生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码头准备上船时,发现旅行巴士上的行李丢失了,领导和当地司机报警后,通知旅游团按时上船。 考虑到不会影响整个旅行团,他按照领导的建议坐了邮轮。 因为忙于信息传递的丢失,后续的行程在草根结束了。 回国后,他多次表达为旅游企业的信息,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 因此,马先生将旅游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审判中,马先生说事件时他们吃饭,是上船前的一顿饭,时间短,他的行李大,平时不能随身携带。 关于持有护照、车钥匙、房子钥匙、私人照片等重要文件的笔记本电脑,不随身携带,那些太重要了,怕随身携带,放在车上有司机比较安全。
法院审理后,在本案中根据通报记录和当事人的陈述,认为事件时旅行社安排了游客的吃饭时间,可以认定公共汽车处于上锁状态。 因此,在离开时间相对较短的情况下,旅行者把行李放在公共汽车上,根据客观情况合理。 由于公共汽车司机擅自离开,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合理的观察义务,包括马先生在内的游客行李被偷了,马先生现在要求旅游企业赔偿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法院认为旅行社在旅行前向游客发布了相关风险的通知。 这包括下车观光和吃饭时自己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根据通报记录和马先生自己列出的遗失物品清单的复印件,护照和身份证等海外旅行中必须随时携带的物品,马先生也和其他行李一起放在巴士上,提高了贵重物品丢失的风险。 因此,法院决定让旅游企业承担80%的责任,马先生决定应该承担20%的责任。
关于马先生主张的丢失物品的损失,法院认为马先生没有听从旅行企业的事前告知,对于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护照等贵重物品造成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其次,对于家里的钥匙、车钥匙等通常不应该携带在海外旅行中的物品,这种物品丢失引起的相关损失不是本案引起的直接损失,而是超过了旅行经营者和旅行辅助服务提供者可以预见的合理范围,因此计入损失赔偿额 马先生主张的丢失物品损失中,价值最高的是电脑上保存的30万张照片,但马先生也没有提出证据表明丢失的电脑上有30万张照片和具体的照片复印件。 另外,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照片的价值达到了30万元
据此,法院在综合案件后,判断让旅游企业赔偿马先生的财产损失5.6万元。
踩空受伤送医生
全职不承担20 %的责任
年9月,张先生和配偶参加了某旅游企业组织的日本本州巡演。 旅行中,旅行企业计划让张先生住在大阪郊外的酒店,住宿时对酒店内环境没有出示任何证明。 张先生入住当晚,客房门口灯光昏暗,上楼梯时踩空,马上倒在地上,然后叫救护车,带他去医院,诊断为股骨颈骨折。 语言不通,自身医疗知识不足,再加上导游和陪伴语言不通,以诊疗费和生活住宿费高为由,推荐回国治疗,只让日本的就诊医院开了口服止痛药,没有进一步的治疗。
之后,张先生由导游和地陪陪同机场,但导游和地陪故意向航空企业隐瞒张先生的病情,谎报了肌肉拉伤,张先生不得不忍受剧烈的疼痛回国。 到了机场后,导游自己出去了。 小张只能自己叫120辆救护车从机场到医院就诊。 张先生认为旅游企业在旅行中没有履行任何注意责任,事故后也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法院申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判中,通过张先生提交的跌倒受伤现场的照片,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当时跌倒受伤部位的门框边缘和不远的楼梯的情况。 法院根据明确的事实说,张先生摔倒的地方是进屋上楼的时候,为了踩空而摔倒的,但根据提交的现场照片,房间内的楼梯离入口还有距离,步行至少有两步以上,张先生说的灯很暗, 另外,从张先生摔倒受伤到成为日本当地医生之间,领导和导游进行了合作,在此期间,旅游企业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在张先生回国到医院的路上,旅行企业如果知道旅行者受伤不能自主行走,由于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其行为有一定的过失。
据此,法院判断旅游企业对张先生的损害结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步行器具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自愿浮潜溺死
保障损失八十万
因为丈夫在海外旅行参加潜水项目的过程中淹死了,李先生及其女儿李先生将某旅行社、保险企业告上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葬礼费用69732元、死亡赔偿金10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保险企业支付人身事故损害赔偿30万元。
旅行社主张死者是成人,自行下水、溺死是意外的,因此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责任。 保险企业认为,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不重复解决协议的终止协议,因此不再承担责任。
审理中的法院是本案旅行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行特别通知书》,关于攀岩、滑翔机、探险、漂流、潜水、游泳、滑雪等风险稍高的项目,参加者根据自己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个人意愿,自主、自主 如果旅行者不参加自费项目,就根据计划的复印件进行活动。 根据事件当地相关部门发行的《法医学鉴定书》,死者有心血管病的迹象,死亡因溺死而无法恢复的呼吸衰竭和血液循环恶化。
法院审理的结果是,死者所在的团队共计30人,参加浮潜项目的只有16人,李先生、李先生在审判中说死者的家人在事件发生时也不在现场,因此法院在李先生、李先生提到的死者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参加了浮潜 根据法医学鉴定书和《死亡说明书抄录》的复印件,死者的死亡原因是溺死,但溺死以外的因素是否与死者的死亡原因有关,仅凭本案的现有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无法评价的。 旅行社在游客下水后,未能及时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行为,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和过失,这种不足最终导致了死者溺死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在旅行前用“旅行特别通知书”的方法通知旅行者包括潜水、游泳在内的自费高风险项目的风险,原告也承认在死者下水前旅行社发行了救生衣等安全保障设备,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适当减轻旅行社的责任比例 另外,李先生、李先生说死者会游泳,但在此之前没有浮潜经验,没有和团家人一起去过的情况下,选择自己参加浮潜项目,有过度自信的过失。 综合考虑上述各方面因素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决定让旅行社对李先生、李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李先生、李先生和保险企业已经达成一次解决协议,保险企业已经把赔偿金打给李先生指定的账户,相关义务已经履行了,李先生、李先生再次要求保险企业赔偿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判断旅行社赔偿李先生、李先生的死亡赔偿金、殡仪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1.3万余元。
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行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对旅行者作出适当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行者在人身、财产安全有危险的情况下,有权向旅行经营者、当地政府及附属机构及时求救。 中国海外旅行者在国外陷入困境时,有权要求中国驻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和保护。 旅行者得到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必须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关于最高法旅行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相关规定
第七条旅行经营者、旅行辅助服务人员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行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行者要求旅行经营者、旅行辅助服务人员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老胡点评
精神饱满地访问名山大川,观赏文物古迹时发生事故,一定很高兴,但更何况自己的能力参加了危险项目而丧命。 因此,人们在旅行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客观合理地判断自己的健康状况,使心中有数、力。 外出目的地,特别是海外,游客必须经常谨慎行动,牢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疏忽或自信。 特别是对于任何危险度高刺激的极限活动,都必须慎重地行动。 决不能自由参加。
导游、地陪等旅行社员工和辅助人员在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在游客的安全问题上决不能马虎。 另外,不要以为和游客签订安全协定,提供安全观察,万事大吉,可以放心。 你应该在旅行途中挥手,在旅行的全过程中遵守责任。 请随时注意。
春节快到了,又是海外旅行的热点季节。 希望大家在世界上游泳,观察自己和财产的安全,真的一帆风顺。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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