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私下兼职跑滴滴保险拒赔有依据
本篇文章950字,读完约2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王莹通讯员林长春胡丽丽
如果私家车变身为网络合同车,发生事故,保险企业会正常赔偿吗? 最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的例子。
年,刘先生在汽车租赁企业“代购”汽车,租赁企业为其汽车在财产保险企业投保汽车强制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损保险等险种。 同年,刘先生利用这辆车从事网络约车的运营活动,在一次接送乘客的过程中不小心撞到了花圃,车身受损,车里一人受伤,刘先生立即向保险企业报案。
保险企业调查员到达现场后,按照程序进行现场调查,把车辆拖到推荐的修理工厂进行定损修理,修理金额共计54182元,运费为600元。 租赁企业先垫付了车辆修理和拖车费用后,按照赔偿程序向保险企业申请了保险赔偿,但保险企业拒绝了请求,经过多次谈判,租赁企业向鼓楼法院提起了诉讼。
租赁企业表示,该车辆已向财产保险企业投保,根据合同支付保险费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定损修理金额也未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企业必须理赔。
保险企业认为,租赁企业有关的客车以非营业车辆的名义向保险企业投保,但实际采用的刘先生利用被保险汽车进行网络约车的运营活动,因此保险期间被保险汽车的采用性质发生了变化,危险度显着。
法院经过审理,租赁企业作为车主和刘师傅的租赁人,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刘师傅如何录用车辆,没有阻止刘师傅的录用方案参与车辆从事网络合同车的活动,默许其行为,相 保险企业不负车损保险赔偿责任,驳回租赁企业的诉讼请求。
法官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说:“在合同比较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度显着增加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刘先生驾驶的轿车从事网络约车的驾驶活动,其行为导致车辆的采用频率、行驶距离等显着增加,危险度也增加。 另外,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改变汽车的录用性质履行通知义务,被保险汽车的危险度显着增加,保险企业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已经用黑色粗体字特别提示,因此保险企业用汽车
法官警告广大车主,在车辆保险期间,被保险汽车有改造、加装或营业运输等因素,被保险汽车危险度显着增加的情况下,必须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被保险汽车危险度显着增加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标题:普法:私下兼职跑滴滴保险拒赔有依据 地址:http://www.leixj.com/pf/2020/1221/17828.html
上一篇:普法:滑雪突发意外,责任谁来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