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责任做“加法”,减少“奇葩说明”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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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师傅说,父亲去世后已经把房子卖了。 如果活着到了97岁,单位的老员工、邻居可以说明父亲去世了。 “我妈妈住在这里。 父亲的照片在这里。 另外,你怎么解释我父亲是我父亲? 这也太难了。 ’两个月来,他多次去社区反映,但没有解决结果。 (三秦都市报)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相对陌生,发表相关说明也是有道理的。 但是,在全国简政放权的大环境中,“我是我”“父亲是我父亲”等引人发笑的说明不仅被禁止,其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深思。
据报道中街报道,要求当事人郑师傅解释“我父亲是我父亲”,不是故意刁难,而是为了不浪费国家的补助金资源。 这样的借口,乍一看是有道理的,但仔细想想也不是。 道理很简单,防止骗取国家补助金是有关部门的分内责任,不应该转嫁给大众,让自证清白。 逻辑上要求大众证明清白,意味着有关部门设定默认欺诈津贴的角度,对大众不信任。 从法律上说,自证清白违反了“谁有疑问,谁提出证据”的基本。 这些奇怪的解释没有道理,可以看出是不允许的。
即使是现在,各个干部也信奉“多不如少”的处世哲学,以不在乎大众问题、不在乎、不合时宜的政策规则为借口,叠起屋顶进行奇怪的说明,尽量不要让自己承担责任。 奇怪的说明的存在,从表面上看,政府机关大多批准一些事项,新闻互不共享。 但是毕竟是责任担当的问题,强调权力的傲慢,折射出责任的缺失。 长期以来,被侵蚀的是大众的获得感,受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奇怪的说明”成为过去,不仅要明确批准权限清单,在行政管理上也需要“综合同类项目”,用新闻化的手段连接“新闻孤岛”。 没有敬民之心,就没有便民之行。 除了权力“减法”之外,还可以对责任负责人进行“加法”,把政府的“小菜”变成大众的“订单”,真的可以减少让大众哭的说明,减少大众“没有证据”的无力。 (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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