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可诉行政行为的识别与评估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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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推进起草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起草一些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登记起草制度是“法院实质上不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只核对形式要件”,但法官在起草段
1 .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适用和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基准,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处分和上级给下级机关的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员工免除奖惩等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的管理过程中进行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将内部行为排除在事件之外。 外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比较的行政行为,是协调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关系的活动。
2 .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和事情为管理对象,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制作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抽象的行政行为没有投诉性,但新行政法第53条又赋予法院司法审查规则以下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必须作为诉讼类型单独提出。
3 .职权行政行为和受职权支配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机关能否自行进行行政行为为基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职权行政行为和申请行政行为。 基于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按照对方的要求积极实施的行政行为。 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必须申请对方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实践中行政机关基于职权的行为不仅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范围,如果某一行为受行政机关权力支配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该行为可以包括在对象范围内。
4 .一方行政行为和双方,多种行政行为。 以决策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人数为基准,将行政行为分为一方行为和双方或多个行政行为。 一方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一方的意思,是未经对方同意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规定》规范此类案件的审理,自年1月1日起施行。
5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法律行为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是以招致某种事实结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 通常行政机关进行的法律行为都是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事实行为不能起诉。 但是,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隶属于行政解决决定的强制和实施活动等纯粹的业务行为,包括国家赔偿的几个事项进入了行政诉讼。 这种行为与事实行为分离,成为被指控的行政行为。
6 .级别监督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内部层次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追究责任等行为,由人民法院行政 行政复议机关通常是被申请人的行政主体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体,两者有层次的隶属关系。 但是,行政复议具有多功能,是赋予法律处理行政纠纷的权利救济制度,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具有可以依法提供司法监督的外部特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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